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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未配储/配储租赁到期未续租,新能源项目暂停调用/优先弃电或更高比例配储

宁夏:未配储/配储租赁到期未续租,新能源项目暂停调用/优先弃电或更高比例配储 储能与电力市场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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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促进新能源项目配储、或租赁储能的意图明显,这或与目前储能容量租赁困难有关。另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同时享有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明确独立储能上下网电费标准、损耗电量所需承担费用等,也将有利于明确储能收益,保证储能电站一定收益。


征求意见稿包含六条主要内容:


优化储能项目布局,指导储能项目备案选址;


优化储能项目管理,清理逾期项目,释放电网接入资源;


严格执行弃电优先控制,不满足配储要求新能源暂停调用;


奖励优先发电计划,签订多年储能租赁合同,增加优先发电计划;


完善电力市场机制,完善容量电价机制;


完善储能结算机制,确定上下网电价。


配储方面的详情如下。


未配储、配储租赁到期未续租新能源项目,暂停调用、优先弃电或更高比例配储。

增量新能源项目(2022年1月1日后并网)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视同不满足配储要求,不符合并网条件,在重新完成配储前暂停调用


存量新能源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并网)未配储或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优先弃电至装机容量的10%。


并网新能源项目未配储时间超过30天的,重新续租或自建时,按原配储比例2倍规模配置(时长不变)


自建或租赁多年储能新能源项目,奖励优先发电计划。支持租赁长时储能。

新能源场站通过容量租赁配储的,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自建或签订多年(3年及以上)租赁合同的新能源场站,增加优先发电计划安排


支持容量(功率×时长)超过电化学储能容量2倍及以上的长时、安全、高效储能建设,新能源企业与该类储能签订租赁合同时,按其功率的1.2倍折算配储规模。


另外,在市场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指出:


电力现货市场前,储能参与电能量中长期市场的同时,可享有调峰服务补偿;


电力现货市场后,储能可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及调频辅助服务交易,并推动建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


独立储能损耗电量承担输配电价(免收基本电费)、系统运行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电量对应的下网电量不承担上述费用


参与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前,上下网电量执行火电基准电价(0.2595元/千瓦时)


参与中长期或现货市场后,上下网电量执行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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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进行中)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储能发展实际,我委研究起草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反馈至邮箱:nengyuan_nx@126.com,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储能项目建设,丰富储能运营方式、发挥储能调节作用、保障新型储能合理高效利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储能发展实际,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市场地位,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储能项目布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结合我区电网实际,研究制定独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指引,在新能源富集地区、负荷中心地区合理划定推荐区域,县区备案部门根据储能项目规划布局指引,指导优化储能项目备案选址。


二、优化储能项目管理。组织各县区及时评估“审而未建”储能项目的建设条件,对备案项目进行排查,清理一批接入意见逾期的项目,严格执行新备案项目电网接入意见有效期一年规定,为增量项目释放电网接入资源。


三、严格执行弃电优先控制。增量新能源项目(2022年1月1日后并网)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视同不满足配储要求,不符合并网条件,在重新完成配储前暂停调用。存量新能源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并网)未配储或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优先弃电至装机容量的10%。并网新能源项目未配储时间超过30天的,重新续租或自建时,按原配储比例2倍规模配置(时长不变)。


四、奖励优先发电计划。新能源场站通过容量租赁配储的,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自建或签订多年(3年及以上)租赁合同的新能源场站,增加优先发电计划安排。


五、提升容量租赁比例。支持容量(功率×时长)超过电化学储能容量2倍及以上的长时、安全、高效储能建设,新能源企业与该类储能签订租赁合同时,按其功率的1.2倍折算配储规模。


六、完善电力市场机制。现货市场连续运营前,在储能参与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的同时,可同步享受调峰辅助服务补偿,中长期电能量合同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的原则结算,调峰价格按西北能源监管局和我委出台文件为准。现货市场连续运营运行后,储能可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及调频辅助服务交易,推动建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鼓励储能产业健康平稳发展。


七、完善储能结算机制。独立储能损耗电量承担输配电价(免收基本电费)、系统运行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电量对应的下网电量不承担上述费用。下网无功电量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参与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前,上下网电量执行火电基准电价(0.2595元/千瓦时);参与中长期或现货市场后,上下网电量执行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补偿价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则。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细化政策举措,抓好工作落实,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与我委沟通,以确保我区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发挥有力支撑。


责任编辑: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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