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8月1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独立储能加快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
自2024年9月30日起,未开工新能源项目需配建储能的,鼓励优先通过租赁方式配置储能,不再单独配建容量低于10万千瓦/20万千瓦时的储能设施。
独立储能可在同一省级电网区域向新能源项目出租容量,不受市域限制。送出受限地区新能源项目跨区域租赁储能容量的,电网公司要做好弃电风险增大提示,新能源项目自愿承担风险。
完善储能容量租赁匹配管理:优先支持新能源项目租赁相应时长的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租赁时长不一致的,可租赁一家或多家独立储能项目满足配储功率和电能量要求电能量不满足要求的,按比例折算容量差额。
明确考核措施促进储能容量租赁:新建新能源项目未完成配建储能建设或租赁储能容量的,不得并网发电。已并网新能源项目未足额租赁储能容量的,其容量差额部分按照全网当月容量租赁均价的1.2倍支付相应容量租赁费用。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对于连续3个月以上未足额租赁储能的新能源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电力调度机构和新能源项目下达解网通知。
优化独立储能项目调度运行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应完善独立储能项目调度运用机制,明确计划和市场模式下储能集中调用和自调用规则。在送出系统无检修停电等情况下,独立储能原则上全年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330次。调度模式优先采用谷充峰放,禁止高充低放。

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一拳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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