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9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实施细则,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和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需配置新能源规模15%(4小时)的储能装置,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降低储能规模。
新能源项目须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分期实施的,分期方案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风光制氨醇非一体化绿色供电项目,新能源项目应就近接入园区所在供电区域公用电网变电站,实现新能源与配套负荷实时匹配、源荷储友好互动。
申报方案的新增负荷灵活调节能力纳入电网企业需求侧响应库,参与电网调峰。
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可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20%。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发电和用电交易账号,上网电量和下网电量分别按照发电主体和用电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上网电量和下网电量分别计算,不得相互抵消。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推动风光制氢项目与绿氢合成氨醇等应用项目一体化审批和建设管理,自治区能源局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9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nmgnyj@163.com)或传真(0471-6651872)反馈我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4年9月3日
责任编辑: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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