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1月18日,云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分时电价政策。主要变化午间12:00-16:00划分为低谷时段,2024年12月1日起,暂缓执行尖峰电价。也就在近日,湖北省发改委也对节假日深谷电价机制征求意见意见,在重大节日的午间12:00-14:00执行深谷电价。
根据储能与电力市场的追踪,目前全国已有21地执行/将执行午间低谷(含征求意见稿、节假日午间深谷)。


云南
自202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新的峰谷时段划分如下。
高峰时段:7:00-9:00、18:00-24:00;
平时段:0:00-2:00、6:00-7:00、9:00-12:00、16:00-18:00;
低谷时段:2:00-6:00、12:00-16:00。原政策的低谷时段划分为:23:00-次日7:00
调整后全面峰谷时段划分对比见下图。

自2024年12月1日起,暂缓执行尖峰电价。
湖北
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设置深谷时段。分时电价以各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进行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参与浮动,具体时段和浮动比例调整详情如下:
平时段中9:00-12:00、14:00-15:00,在节假日电价浮动比例由1调整为0.9
谷段中12:00-14:00,在节假日电价浮动比由0.45/0.48调整为0.43
备注:夏季7月、8月,冬季12月、1月低谷浮动比例为0.45,其他月份低谷浮动比例0.48。
另外,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其他时段的峰平谷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等保持不变,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4〕77号)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
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用户:
为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在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评估等情况,现就优化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高峰时段7:00—9:00、18:00—24:00;平时段0:00—2:00、6:00—7:00、9:00—12:00、16:00—18:00;低谷时段2:00—6:00、12:00—16:00。后续视电力供需状况、系统调节能力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自2024年12月1日起,暂缓执行尖峰电价。
三、一般工商业用户和大工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形成的资金损益由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和大工业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分别对应分摊(分享)。
四、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网企业要加强对工商业用户的用电指导,帮助企业熟悉市场规则,分析用电特性,做好生产安排,确保政策平稳执行到位。
五、电网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要积极跟踪监测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消纳动态和价格变化等情况,定期评估执行效果,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特殊情况及时报送。
六、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市场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极端异常天气等不确定因素,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判,适时调整完善。
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不做调整。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3〕1107号)规定执行。
2024年11月18日
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实行节假日深谷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节假日连续生产和错峰用电,现就实行节假日深谷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基础上,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设置深谷时段。分时电价以各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进行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参与浮动,其中,9:00—12:00、14:00—15:00,电价浮动比例调整为0.9;12:00—14:00,电价浮动比例调整为0.43。
二、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其他时段的峰平谷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等保持不变,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4〕7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地发改部门加强政策宣传,指导本地电网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认真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请省电力公司抓好组织落实,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将政策提前告知用户,加快开展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工作。请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做好交易结算规则的衔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深谷电量按照电网企业用电信息采集数据计算。当计量装置暂不具备条件时,由电网企业拟合确定。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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