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4月20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牵头对《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智能微电网(含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用户身份)可自行或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市场。
系统运行费用包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独立储能企业以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双重身份参与交易;放电时等同于发电企业,充电时等同于批发用户。同一独立储能企业不能以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在同一标的进行交易。
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年度、月度、月内市场时,批发用户电量视为充电合同,发电企业电量视为放电合同。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交易的充电限额不超过其月度最大充电能力(额定充电功率×12小时×月度天数),放电限额不超过月度最大放电能力,由调度机构提供。
《<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稿》的修订,涉及市场主体、市场注册、市场注销、市场监管、市场交易、电费结算等多个方面。其中储能的相关修订如下。
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注册基本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多月、月、多日、日等电量市场交易。
本细则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包括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和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网企业包含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兵团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等。
(四)智能微电网项目(含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智能微电网经营主体基本条件初期参照电力用户基本条件执行,后期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新型经营主体基本注册条件另行制定。
独立储能企业以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双重身份参与交易;放电时等同于发电企业,充电时等同于批发用户。 同一独立储能企业不能以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在同一标的进行交易。
原文如下:
会议通知
2025年5月15日-16日,第三届新能源电力发展论坛暨第九届新能源电站设计、工程与设备选型研讨会将在山东济南召开。
本次会议将围绕新能源开发投资前端关注的关键话题,包括“十五五”规划方向、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行业发展趋势影响、开发建设与创新、源网荷储与绿电应用等话题展开探讨,共同推动行业持续发展。
(会议详情可查看文末海报,扫描二维码报名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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