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规则》中新增新型经营主体、缩短用户类别转换和代理关系变更周期、新增合同回购交易和日融合交易、开展省内中长期分时段交易、明确代理购电交易方式、完善中长期结算机制等事项。
新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下同):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新型主体参与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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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新能源机制电量电价政策,新能源项目(风电、太阳能发电,下同)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新能源项目可报量报价参与交易,也可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对纳入机制的电量,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规定开展差价结算,结算费用纳入当地系统运行费用。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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