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3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管理细则”所述增量配电网为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以上输电网建设。根据需要,仅具备配电功能的220(330)千伏电压等级局域电网可以纳入增量配电网范围。
“管理细则”中,对增量配电网中配置储能装置,进行了规定,如:储能应建设在配电网区域内,鼓励建设长周期新型储能,在“自我调峰”后仍有富裕能力,各向电网购电等。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应在配电区域内建设,可与增量配电网同步建设、同步投产。鼓励由增量配电网供电的用电企业建设长周期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满足电力保供和安全生产要求。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在满足“自我调峰”的前提下,仍有富裕充电能力时,可向自治区级电网购电进行充电。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应满足安全生产各项标准和政策要求。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配置应急电源的用电企业,应按要求配置应急电源。
“若干措施”指出,将支持增量配电网建设新型储能,储能形式可为独立储能、用电企业自建用户侧储能两种形式。
独立储能:可与增量配电区域内用电企业进行电力交易;可作为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享受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政策;作为单独市场主体或者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向增量配电网送电的,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用电企业自行建设用户侧新型储能:可从增量配电网充电,放电用于满足自身电力需求,不得向其他用电企业供电
其中,独立储能可与增量配电区域内用电企业进行电力交易,是否意味着,独立储能可通过充放电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隔墙售电”?例如,参与电力交易,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购买电力,在合适的时机出售给区域内电力企业;购买区域内新能源企业的富裕电力,在合适的时机出售给区域内的电力企业。
“若干措施”中对增量配电网配套建设新型储能的详细描述如下。
增量配电网应将新型储能作为电网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和申报市场化新能源项目的过程中,充分考虑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满足增量配电网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灵活调节能力需求。
增量配电网内的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可与增量配电区域内用电企业进行电力交易。鼓励用电企业自行建设用户侧新型储能设施,可从增量配电网充电,放电用于满足自身电力需求,不得向其他用电企业供电。
增量配电网内的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可作为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享受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政策,作为单独市场主体或者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向增量配电网送电的,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应在配电区域内建设,可与增量配电网同步建设、同步投产。鼓励由增量配电网供电的用电企业建设长周期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满足电力保供和安全生产要求。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在满足“自我调峰”的前提下,仍有富裕充电能力时,可向自治区级电网购电进行充电。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应满足安全生产各项标准和政策要求。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配置应急电源的用电企业,应按要求配置应急电源。
实施细则鼓励增量配电网接入集中式新能源,按照“自我调峰、自我消纳”原则在增量配电网内消纳,不得向其他电网送电,不得增加自治区级电网调峰压力。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集中式新能源,所发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暂不纳入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待国家相应政策明确后按国家政策执行。自治区级电网不向增量配电网收取高可靠供电费用。

配电区域内的用电企业可根据自治区有关细则要求,以源网荷储一体化、工业园区绿色供电等方式申报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可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相应规模不纳入自治区和盟市分布式新能源规模管理;增量配电网应公平无歧视接入用电企业建设的分布式新能源。
配电区域内的用电企业可自主选择与增量配电网售电公司交易或者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与增量配电网售电公司交易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与增量配电网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协议;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的,应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执行。
增量配电网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绿证核发等工作,将配电网内新能源装机、发电和用户消纳新能源等信息提供给自治区级电力交易机构。增量配电网应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增量配电网与自治区级电网之间为网间互联关系,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享有市场交易权、电源接入权、结算权、调度权、计量管理权、独立决策权、区域配电网规划参与权等权利。
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网,可依据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规划建设增量配电网,不得在配电网内规划建设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
在配电区域划分公示期之前,已经开工但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投资不足10%的配电网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网。
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通过优选方式确定。
原文如下:

内能源公告〔2025〕3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促进新能源高效充分消纳利用,自治区能源局起草了《增量配电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nmgnyjdlc@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doc



寻熵研究院年度报告《2024年储能市场分析和2025年发展展望》《2024年储能市场招投标和价格全景分析》《2024年储能市场政策及典型收益模式分析》开启订阅。
可联系(微信同号):鲍经理,15201640807,了解详情。
储能与电力市场年度行业分析报告订阅服务
通过对中国储能市场的发展特点、项目开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的深入分析,储能与电力市场不定期发布行业分析报告。可点击摘要链接查看详情,如需购买报告,可联系(微信同号):鲍经理,15201640807。
《中国工商业储能市场发展报告2024》
摘要链接:
《中国工商业储能市场发展报告2024》: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能力将成角力新战场
《2024上半年储能市场全景分析报告》
摘要链接:
2024上半年储能政策全景分析:六大趋势,关注电力市场环境下储能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