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3月13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公布了多项电力市场相关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以及部分已有政策的修订条款征求意见稿。
以上文件中,《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修订稿)》部分修订条款、《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稿两份文件中,有多处条款与储能相关。通过相关修订,明确了的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辅助服务市场时的相关规则等。具体内容如下:
明确了新型主体(含储能企业、负荷聚合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等)可作为经营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
充电功率不低于5兆瓦,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条件具备时,配建储能可转独立。
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放电时等同于发电企业,充电时等同于批发用户。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交易的充电限额不超过其月度最大充电能力(额定充电功率x12小时x月度天数),放电限额不超过月度最大放电能力,由调度机构提供。
结算时,独立储能企业的充电量视为用电量,放电量视为上网电量。用电量参照“参与批发交易的用户”方式结算,上网电量参照“煤电企业”方式结算,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辅助服务的充、放电量,对应电价按照辅助服务有关要求结算,剔除辅助服务电量后的剩余电量,按照上一条原则分别开展结算。
独立储能不参与辅助服务电量电费、新能源成本补贴等涉及发电企业和工商业用户的各类费用分摊。

《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修订稿)》部分修订条款
《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修订稿)》部分修订条款中,储能相关内容有。
补充增加独立储能结算相关条款,明确独立储能充放电分别按照用电侧、发电侧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增加:独立储能企业的结算按照以下方式执行:独立储能企业的充电量视为用电量,放电量视为上网电量。用电量参照“参与批发交易的用户”方式结算,上网电量参照“煤电企业”方式结算,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
电网企业应按照要求定期抄录独立储能企业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分别计量用电量及上网电量,并将计量数据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及电力交易机构,作为交易结算的基础数据。
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独立储能企业参与辅助服务的充、放电量,对应电价按照辅助服务有关要求结算,剔除辅助服务电量后的剩余电量,按照上一条原则分别开展结算。
电力调度机构在月度结算前向交易机构提供认定偏差电量、独立储能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产生的充(放)电量及对应收益。
独立储能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主体,自身不使用或发出电能(不考虑损耗),不参与辅助服务电量电费、新能源成本补贴等涉及发电企业和工商业用户的各类费用分摊。
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补偿、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除独立储能外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稿》
《<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稿》的修订,涉及市场主体、市场注册、市场注销、市场监管、市场交易、电费结算等多个方面。其中储能的相关修订如下。
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合注册基本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负荷聚合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等),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多月、月、多日、日等电量市场交易。
第二章第八条修改为:
本细则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包括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和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电网企业指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
第二章第十七条修改为:
(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按照《关于做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4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入市有关事项的复函》规定执行,如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五)新型储能企业。
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按照新疆电网并网管理有关规程规定装设自动发电控制(AGC)装置,且AGC装置性能指标满足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可独立控制,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
充电功率不低于5兆瓦,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三章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储能信息变更主要包括新型储能企业主体储能项目(单元)转让、储能单元容量调整、其他影响交易组织的关键技术参数变更等。
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至五十条删除,相关内容修改为:
独立储能企业以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双重身份参与交易;放电时等同于发电企业,充电时等同于批发用户。同一独立储能企业不能以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在同一标的进行交易。
独立储能企业以用户和发电两种身份参与市场时,充电时等同于批发用户,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放电时等同于发电企业。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年度、月度、月内市场时,批发用户电量视为充电合同,发电企业电量视为放电合同。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用户身份)可自行或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市场。
根据交易需要,交易时段分为尖峰、峰平、低谷、深谷五个时段或者24个时段等,具体按照自治区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新增“交易电量约束”内容:
第五十条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交易的充电限额不超过其月度最大充电能力(额定充电功率x12小时x月度天数),放电限额不超过月度最大放电能力,由调度机构提供。
两份文件的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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