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5月16日,贵州省发改委公开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
据通知,峰段、谷段上、下浮动比例不变,仍为60%,但是参与浮动的内容将现行政策(黔发改价格〔2023〕481号)中参与浮动的输配电量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去掉,仅剩交易电价(代理购电价格)。
以2024年5月-2025年4月份国网代理购电价中10kV两部制电价用户的电价为基础计算,平均峰谷价差为0.4840元/kWh,平谷价差为0.2420元/kWh。峰谷价差出现32.89%的大幅跳水。
加之峰谷时段变化,除1、2、12月外的其他月份,13-14点由平段改为低谷,白天高峰仅1个小时,平谷价差也不具备充放电操作的经济性,为保证每天两充两放,工商储只能配置1小时。或者采取一充一放的策略,配置长达8小时的长时储能。
时段划分调整后,除1、2、12月外的其他月份,白天仅剩余1个小时高峰。
(一)冬季(1-2月、12月)
峰时段:9:00-11:00、17:00-23:00;
平时段:8:00-9:00、11:00-17:00、23:00-0:00;
谷时段:0:00-8:00。
(二)非冬季(3-11月)
峰时段:8:00-9:00、17:00-0:00;
平时段:7:00-8:00、9:00-13:00、14:00-17:00;
谷时段:0:00-7:00、13:00-14:00。
60%浮动比例不变
通知表示,工商业用户参与浮动的平段电价为上网电价(交易电价或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不参与浮动。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60%。
现行政策: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60%。交易电价(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量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参与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通知表示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发、用电企业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同时申报分时段电量、电价,原则上分时电价的浮动比例不得低于本通知要求。售电公司与用户按分时电价政策签订电力销售合同。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曲线以及市场交易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电力用户参与浮动的上网电价按交易合同明确的平段电价和全省统一浮动幅度执行。
因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无法在发、用两侧直接传导的,由电网企业单独归集,按月通过系统运行费用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滚动清算。
现货连续结算试运行后,参与现货交易的批发侧终端用户原则上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峰段、谷段、平段的用电量。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地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发展,现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形势、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特点等因素,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优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至5月2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贵州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fgw.guizhou.gov.cn/),进入“意见征集”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将有关意见发送至电子邮件:jiageguanlichu@163.com。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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