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就《黑龙江省增量新能源项目竞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适用于2025年6月1日(含)后全部核准(备案)容量并网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自愿参加竞价的新能源项目,包括风电、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含外送配套电源。
竞价公告发布时未投产,但经项目投资主体自行评估,承诺次年12月31日前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
分布式光伏竞价代理商:分布式光伏竞价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代理参与竞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应满足以上条件。代理商须与其代理项目主体签订《分布式光伏项目竞价授权委托书》。
单个项目申报电量规模上限:单个项目申请纳入机制的电量应适当低于其全部上网电量。增量新能源项目申报电量规模上限根据装机容量、同类项目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厂用电率、系数“k”等计算得出。同类项目按照全省风电、光伏分类确定。单个项目申报电量上限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风电、集中式光伏单个项目申报电量上限=装机容量×近三年黑龙江省同类项目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1-近三年黑龙江省同类项目厂用电率)×k
分布式光伏单个项目申报电量上限=装机容量×近三年黑龙江省同类项目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1-近三年黑龙江省同类项目厂用电率)×k(含自发自用电量)。分布式光伏项目按自身平均自发自用率合理确定竞价电量规模,但不应高于公式计算的上限规模。机制电量结算时扣除自发自用电量,即“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项目实际结算机制电量=竞得机制电量-自发自用电量。
执行期限: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不考虑相关收益)的乎均期限确定,暂定为12年。
申报充足率检测:价格出清前应开展申报充足率检测,当竞价主体参与出清的电量规模达不到充足率要求时,则该类型机制电量总规模予以缩减,直至满足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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