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1月5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辽宁省推动绿电直连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方案》,绿电质量按照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其中,并网型绿电直连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等方式,充分提升灵活性调节能力,尽可能减小系统调节压力。
绿电直连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并网型绿电直连以接入点作为计量、结算参考点,整体与公共电网进行电费结算。
《方案》要求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其中并网型绿电直连:
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
对于利用2025年已发布新能源发电建设方案中的指标规模实施绿电直连的,并网型可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不超过20%。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为保障全省维持在合理的消纳水平,原则上不允许并网型绿电直连向公共电网送电。
对于申请新增新能源项目实施绿电直连的,考虑辽宁省新能源消纳空间,并网型原则上采取“整体自发自用”模式,不向公共电网送电,新增新能源项目可增补纳入新能源发电建设方案。
利用新增新能源项目实施人工智能、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以及绿色氢基能源、绿电制热(汽)等并网型绿电直连,可申请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根据年度新能源消纳情况,依申请顺序确定,上限不超过20%。
在电力负荷方面,《方案》指出:
电力用户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实施绿电直连。尚未开展接网前期手续办理的新增负荷优先考虑。
电力用户两类存量负荷可实施绿电直连。一是拥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的存量负荷,在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可实施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达到新能源与燃煤燃气自备电厂实时出力之和不高于既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核准容量,实现清洁能源替代。二是有降碳刚性需求出口外向型企业的存量负荷,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绿电直连。
绿电直连中,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规模计入全省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方案,负荷、电源、直连线路布局宜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直连线路原则上不允许跨越既有电力运行线路。绿电直连接入电压等级原则不超过220千伏,确有必要接入220千伏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组织电网企业、项目单位等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绿电直连应按照整体化方案统一建设,新能源、新增负荷、储能、直连线路等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运行。
绿电直连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支持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线路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并网型绿电直连接网工程,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 号)确定投资主体。
绿电直连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规定除外。
“绿电直连建设方案”批复后,要在1年内开工建设,3 年内建成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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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为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我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起草了《辽宁省推动绿电直连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1月13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至我委(电力处)。
公示期:2025年11月5日至11月13日(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4-86901229
邮箱:lnsfgwdlc@163.com
附件:辽宁省推动绿电直连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储能与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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