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0月17日,湖北省发改委、能源局发布《湖北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方案》。文件重点内容如下。
2025年6月1日(含)后全容量投产和计划次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投产、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集中式光伏。
竟价公告发布前已全容量投产、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独立参与竞价的分布式光伏。
初期按照风电、光伏两类分别设置机制电量规模分别组织竞价,风电包含分散式风电,光伏包含分布式光伏。当单一类别主体较集中或整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竞争时,不再分类组织,实行合并竞价。具体分类以当年竞价通知为准。
各类型竞价机制电量总规模,按照申报项目的年度上网电量乘以该类型规模比例系数K确定,其中:年度上网电量按照申报容量规模(交流侧,下同)与省内该类型机组近三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扣除该类型机组上年平均厂用电率计算得出,集中式光伏与分布式光伏分别计算。各类型规模比例系数K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能源局结合该类型存量机制电量比例、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预计完成情况、用户电价承受能力等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风电竞价电量总规模=∑单个风电申报容量x近三年风电发电平均利用小时×(1-上年风电平均厂用电率)×K1
光伏竞价电量总规模=∑单个集中式光伏申报容量×近三年集中式光伏发电平均利用小时×(1-上年集中式光伏平均厂用电率)×K2-∑单个分布式光伏申报容量×近三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平均利用小时×((1-上年分布式光伏平均厂用电率(含自发自用))×K2
单个项目申报电量规模上限按照申报项目预计的年度上网电量乘以该类型项目申报比例系数M得出。申报比例系数M综合考虑年度机制电量总规模水平和各类型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水平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风电申报规模上限=申报容量规模×近三年风电发电平均利用小时×(1-上年风电平均厂用电率)×M1
集中式光伏申报规模上限=申报容量规模×近三年集中式光伏发电平均利用小时×(1-上年集中式光伏平均厂用电率)×M2
分布式光伏申报规模上限=申报容量规模×近三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平均利用小时×〔(1-上年分布式光伏平均厂用电率(含自发自用)〕×M2
各类型发电利用小时、平均厂用电率、申报比例系数M在当年竞价通知中公布。
已参与历史竞价但无电量中标的项目,申请参与当次竞价的电量规模在竞价规定上限基础上相应缩减,每参与一次即乘以90%。
竞价上限综合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电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竞价下限考虑最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确定。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每场竞价中,同一项目对竞价电量只能申报一个电价,不得分段报价,不得超出竞价上下限范围报价。竞价采用边际出清方式确定出清价格,即将所有同类型竞价项目的申报电量按照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报价相同则位次并列),累加达到竞价电量总规模时,执行竞价出清,累加最后位次及之前位次的项目全部入选,取最后一个入选项目的报价作为所有项目的机制电价。
若所有项目申报电量累加小于竞价电量总规模,则所有申报电量均入选机制电量。若出清点有多个边际项目,按各项目申报电量占比分配剩余电量。若边际项目入选电量与其申报电量之比小于25%,取消所有边际项目的入选结果,机制电价取前一个入选项目的申报价格。
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暂定为12年,具体以当年竞价通知规定为准。分布式项目投产后,连续两个自然年的自发自用率都高于全省分布式平均自发自用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可增加执行期限1年,累计可增加执行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入选时未投产的项目,以申报投产时间的次月1日为执行起始时间;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以公布入选之日的次月1日为执行起始时间。
可聚合分布式范围:在竞价公告发布前全容量投产、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符合当年竞价资质申报条件的分布式光伏。
单个聚合商每次竞价代理项目的总容量不小于6MW,不高于100MW,代理项目个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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