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1月10日,浙江省能监办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入市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函,对新能源项目调试运行期电量结算、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和新能源受限电量计算等相关事项进行规范。
调试期运行上网电量结算
机组并网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纳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来源,按照现货实时市场同类型项目(分风电、光伏两类)月度平均价格结算;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按照规定的方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开展电费结算。
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新能源项目调试电量辅助服务分摊标准继续按照浙监能市场〔2023〕11号执行。新能源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规定参与《长三角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稿)》和《长三角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稿)》考核补偿,不承担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费用分摊。
新能源受限电量统计
新能源以不报量不报价或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市场的, 其特殊原因受限不包括“因市场化交易决策不当导致的出力受限”。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市场的,且实时市场出清电力与超短期预测结果不一致时,若新能源申报最低限价对应发电容量的最大值(T)大于实时市场出清出力(Pt),“市场化交易决策不当导致的出力受限电力”为:新能源可用出力-T;“系统原因”受限电力为:T-新能源实际出力。受限电量按照受限电力与时间的积分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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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储能与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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