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广东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深圳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发布。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含深汕合作区)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并对外提供服务的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本办法中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是指电源、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其中电源侧电化学储能电站指由电源主体在火电或新能源场站内建设的配套储能电站;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是指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储能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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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与备案:
设备选型:
业主(项目法人)应当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对储能电站安全相关的核心部件或单元开展到货抽检,抽检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电池单体、电池模块、电池管理系统。抽检选样要满足批次和产品一致性抽样要求。抽检结果应当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安全性能技术要求。
新建储能电站电池原则上应采用新产品,不应使用安全性不达标的退役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
储能电站项目建设期和建成后2年内,不得擅自转让股份或更换投资主体。
运行管理:
储能电站正式投运1年后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储能电站后评价,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储能电站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定期对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等情况开展检查。
储能电站应每年进行涉网安全自查,具备黑启动电源的储能电站应进行黑启动安全检查。电网企业根据市内建设情况,每个季度抽查至少一家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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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为规范我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规划、建设和运行,促进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有序、安全、健康发展,我委研究起草了《深圳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21〕8号),现就《深圳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12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18室,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处收,联系电话:88120340(邮编51805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znyxx@fgw.sz.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责任编辑:尹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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