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1月3日,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配套细则的通知,随通知下发两份实施细则:《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实施细则》《海南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竞价实施细则》《差价结算实施细则》)。
《竞价实施细则》对竞价主体登记、竞价组织、保障措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差价结算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2025年6月1日前投产的新能源(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所有风电、太阳能发电)存量项目及2025年6月1日及之后投产的增量项目。
电网企业每月对纳入机制的电量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将机制电价与市场交易均价的差额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费用科目名称为“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
新能源结算电费=市场交易结算电费+差价结算机制电费;
差价结算机制电费=实际上网电量×机制电量比例×(机制电价-市场交易均价)。
新能源机制电价差价费用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差价电费结算,用于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结算的市场交易均价计算原则为:
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时,市场交易均价根据海南省同类(初期项目类型分为海上风电、陆上风电、光伏)项目的当月中长期市场交易加权平均价确定。若该月份无同类项目参与,则以该月的全部发电侧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市场交易均价根据海南省同类项目实时市场月度加权均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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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储能与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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