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发布。
文件明确,电网企业应结合新型储能项目的功能定位,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予以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各类储能价值。
新型储能项目应在取得备案文件后1年内开工建设,未按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及时调出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开工须手续完备,开工标志为升压站、主控楼、储能系统等重要设施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并经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实。项目未完全建成并网前,不得擅自转让或采取其他方式变更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和相关权益。
对于未落实储能容量配置要求的陕湖直流一期、渭南新能源基地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在全省范围内(优先本地市)自主选择储能项目签订共享储能容量租赁协议或自行配建储能。所租赁储能项目(或自建储能项目)已落实各项前期手续并承诺2026年上半年建成投产的,经业主申请,该新能源项目暂按区域平均弃电水平的1.5倍控制出力。所租赁储能项目(或自建储能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并承诺在开工后4个月内建成投产,经业主申请,该新能源项目暂按区域平均弃电水平的1.3倍控制出力。所租赁储能项目(或自建储能项目)已建成投产的,新能源项目不再执行优先限制发电措施,如未按承诺期限建成投产,相关新能源场站在限电时段按最小允许出力(10%)限制,直至建成投产。
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备查;项目竣工或试运行结束后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问题;项目投运1年后、2年内及时开展安全后评价,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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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的公告。详见:陕西储能项目管理:满2年未开工取消项目,陕湖直流/渭南基地共享储能2025年底不开工更换主体
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尹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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