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2月31日,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表示,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发展,推动绿电直连、虚拟电厂等试点建设,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储能,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全面参与市场化交易。
鼓励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因地制宜在站区规模化建设储能,挖掘新能源配建储能调节潜力,提高新能源场站置信容量,建设系统友好型新能源场站,推动新能源与配建储能一体化出力曲线调用,提升利用水平。
对倒卖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建设期擅自转让项目控制权、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不力等情况的企业,将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对全省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按照“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组织申报并及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单机容量不超过1兆瓦且总规模不超过6兆瓦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不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省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备案。
建设在建筑物以及与该建筑物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上或道路边坡上的光伏发电项目,参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在设施农业上建设光伏项目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跨县(市、区、特区)交能融合小型光伏电站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后,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跨市(州)交能融合小型光伏电站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后,由省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应高效利用资源,采用先进开发技术,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风电项目鼓励采用单机容量5兆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年平均风速在每秒6米及以上的风能资源开发鼓励采用单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鼓励运行15年及以上的单机容量2兆瓦及以下的风力发电机组设备更新替代。
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组件转换效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推荐的先进水平,应充分利用各类边坡、边沟、填埋场、采矿沉陷区、矿渣堆场、矸石山等低效土地及农业大棚,探索林光互补、农光互补、茶光互补等光伏发电模式,积极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鼓励运行8年及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设备更新替代。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备案)后,应积极开工建设,按照设计工期建成投产。风电项目取得核准后 24 个月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后应于24个月内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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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场址外配套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应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与电源项目同步投产。鼓励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配套送出工程。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要防止边坡土石方倾倒。风电项目采用混塔的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光伏项目支架安装要减少地表扰动。
鼓励风电、光伏发电装备制造企业研发适合贵州省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先进装备。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和交易机制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相关政策执行。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冬季需因地制宜采取抗凝冻措施,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一拳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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