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安徽电力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第6.1版)、《安徽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第6.1版)的通知发布。
安徽电力中长期市场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包括虚拟电厂、独立储能、分布式电源等。
既有售电业务、又有购电业务的虚拟电厂、储能等新型主体,同一场交易中只能选择一种身份(购或售)参与交易。
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
独立储能以“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自调度)参与现货市场,需具备接受现货市场出清指令的条件,充电功率暂定为不低于5兆瓦,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1小时。
虚拟电厂交易单元可选择以“报量报价”(具备上网电力预测上报条件、独立的AGC控制功能)参与现货市场,也可以选择“不报量不报价”,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
电能量申报、出清价格上下限范围为0~1100元/MWh。
独立储能充、放电量不参与市场平衡费用及市场运营费用的计算、分摊分享。
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包括虚拟电厂、独立储能、分布式电源等。
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度、月度、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数年、年度、月度交易应定期开市,可探索连续开市;月内交易原则上按日(工作日或自然日)连续开市。
安徽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主要包括电力直接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等,通过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方式开展,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
同一经营主体可以选择买入或卖出电量,但在同一交易序列同一时段只能选择买入或卖出一种行为。既有售电业务、又有购电业务的虚拟电厂、储能等新型主体,同一场交易中只能选择一种身份(购或售)参与交易。
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主要为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或自愿放弃对应电量补贴、已在国家能源局资质管理中心建档立卡并匹配成功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机制电量以外的上网电量。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
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中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数年、年度交易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参考因素应公开发布、明确且可量化。签订灵活价格机制的电量不纳入年度及以上周期的中长期交易结果公示的均价统计。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
“报量报价”的独立储能及虚拟电厂可在申报时选择以下出清方式:
(1)仅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出清,
(2)仅参与调频市场出清,
(3)若现货电能量市场未中标,参加次日调频市场出清。若未选择,默认为方式(1)。
已参与现货市场的独立储能,参加调频市场期间的电能量费用,按照现货市场规则结算。
市场申报主体是省调公用煤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新能源场站(特指风电、光伏,下同)、参与绿电交易的生物质发电机组、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直接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电网代理工商业购电。
10万千瓦及以上的省调公用煤电机组“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独立储能以“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自调度)参与现货市场,需具备接受现货市场出清指令的条件,充电功率暂定为不低于5兆瓦,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1小时。
虚拟电厂交易单元可选择以“报量报价”(具备上网电力预测上报条件、独立的AGC控制功能)参与现货市场,也可以选择“不报量不报价”,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
实施细则显示,电能量申报、出清价格上下限范围为0~1100元/MWh。
原则上,市场化机组、市场用户“日清月结”,即按日进行市场化交易结果清分,生成日清分结算依据;按月进行市场化交易电费结算,生成月结算依据,并向经营主体发布。未参与中长期市场且接受市场价格的新能源项目“月清月结”。
参与现货市场的独立储能充、放电价格采用所在节点电价结算。
中长期合约电量按中长期合约价格结算,并结算所在节点与日前市场统一结算点电价差值;
日前出清电量与中长期合约电量的偏差按照机组所在节点日前出清电价结算;
独立储能充、放电量与日前出清电量的偏差按照机组所在节点实时出清电价结算。
独立储能充、放电量不参与市场平衡费用及市场运营费用的计算、分摊分享。
虚拟电厂交易单元参照新能源机组结算,虚拟电厂交易单元参与市场平衡费用及市场运营费用的计算、分摊分享。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部分参照新能源机组结算。
独立储能临时调整补偿:电力调度机构临时调整参与现货市场的独立储能充放电,若临时调整造成当日独立储能充电费用大于放电费用,则按日对其进行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分摊方式:独立储能临时调整补偿费用由市场化机组(不含“不报量不报价”且不参与中长期市场的新能源机组)和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度实际上网电量和月度实际用电量比例分摊。
原文如下:
https://hdj.nea.gov.cn/hdhy/dczj/202601/t20260130_295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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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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