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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力中长期:独立储能以发电企业身份和用户身份参与交易

重庆电力中长期:独立储能以发电企业身份和用户身份参与交易 储能与电力市场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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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公开征求重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其中,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可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新型经营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


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

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电力市场注册、交易、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服务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获得签约分散资源的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度、月度、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


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等,以融合交易方式开展。


双边协商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的申报信息在申报截止时间前、滚动撮合交易在撮合成交前,均可提交或者修改申报信息。


集中竞价交易按三至五段申报,单段电量占比超过申报总量15%为有效报价,相邻两个档位价差5-20元/兆瓦时。按统一边际出清原则成交,满足供需平衡的最后一个申报对中,若多个经营主体的申报价格相同时,按申报电量等比例成交。


滚动撮合交易当买卖双方申报价格相同时,以该价格成交;买方申报价格高于即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成交;卖方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成交。


价格方面,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在交易中分别明确。


中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集中交易(不含挂牌交易)24时段各段申报价格限制相同,申报价格区间参照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上、下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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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企业以结算单元为最小交易单元参与交易;独立储能在放电时段按发电企业身份参与交易,在充电时段按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交易;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在上网时段按发电企业身份参与交易,在下网时段按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交易。


独立储能、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按发电类和负荷类交易单元分别确定交易申报限额。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必要的交易出清约束进行交易出清,形成预成交结果。绿电交易优先出清


文如下:


责任编辑: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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