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月26日,关于公开征求《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
华中区域包含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西藏七省(区、市)。本细则适用于华中东四省(豫鄂湘赣)和川渝藏同步电网内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
经营主体包括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手续的各类型发电企业(含抽水蓄能电站)、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包括调度调用新型储能、独立参与市场的负荷侧可调节资源、通过聚合方式代理相关资源参与市场的负荷聚合商或负荷类虚拟电厂;其中调度调用新型储能是指具备独立计量装置,并且按照市场出清结果或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运行的新型储能,包括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等。
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分为电能量交易、绿电交易、合同交易等。其中,合同交易包括合同转让交易、合同变更交易。
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和集中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等。
华中区域省间交易按照年度(数年)交易、月度交易、月内交易顺序开展,多日交易按日连续开市。
鼓励经营主体参与数年绿电交易,探索数年绿电交易常态化开市机制。
按交易周期,交易优先顺序依次为数年、年、月、月内、多日交易。在同一交易周期内,绿电交易优先。
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购售双方通过市场化交易确定成交价格,第三方不得干预。
中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
华中区域省间交易相关价格口径:
购电方电力用户到户价格在购电方所在省电网省间联络线落地价格基础上,还应加上省内的相关价格和费用(如省内输配电价、网损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运行费用等,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各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下同)。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在交易中分别明确。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省间合同转让交易可通过双边协商等形成转让价格,该价格为合同或指标电量的出让或者受入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关系。
省间交易结算采用日清分、月结算方式,必要时(如国家核价文件调整、经营主体达成一致意见等)可进行再次清算。若省间交易在跨区跨省通道执行调整,各经营主体清分电量等比例调整。
原文如下:
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华中区域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运营,维护区域电力市场秩序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组织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编制了《华中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于2026年2月26日前发送至schzj@nea.gov.cn,并请注明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6年1月26日
责任编辑:尹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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