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6月24日,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印发《海南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V1.0版)》等5份实施细则,涉及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结算实施、市场注册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应具备交易单元、合同周期、合同电量、电力曲线或曲线分解机制、交易价格或价格机制、结算参考点等合同要素。独立储能以充电和放电两个独立交易单元参与电力市场。
合同电量的成交价格,采用绝对电能价格,绿电交易中的电能量交易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各市场成员也可签订固定的价格机制,鼓励签订与一次能源挂钩的浮动定价合同;采用价格机制的,需在结算开展前转化为绝对价格。条件成熟后,每份合同根据交易时段可对每月(日)合约电量约定 24 小时分时价格。
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绿证价格 (如有)、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交易申报最小电量单位为0.001MWh,最小价格单位为0.001元/MWh。
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各市场成员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交易约束条件方面,独立储能充电和放电交易单元总合同电量净值上限=注册装机容量×分月日历小时数,下限为零。独立储能可申报电量约束。
现阶段,燃煤、燃气等交易单元采用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交易。水电、风电、光伏、核电、生物质及独立储能等新型市场主体具体参与现货优化的方式根据现货试运行方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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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场偏差结算:独立储能主体日前市场出清分时电量与中长期合约分时电量的偏差,按照所在节点日前市场分时价格结算。
细则所称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分布式电源、智能微电网等)和电网企业。虚拟电厂注册相关要求另行明确。
新型储能企业注册基本条件如下:
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具体数值以相关标准或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新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相关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的电网替代性储能,不参与市场交易。
独立储能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企业全称、企业性质、额定容量、工商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
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
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独立储能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调度名称、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机组技术类型(电化学、压缩空气等)、所在地市。
满足参与市场交易的相关技术参数,包括额定充(放)电功率、额定充(放)电时间、最大可调节容量、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持续充放电时间等。
独立储能应当向特定市场成员披露的特定信息包括:
市场交易申报信息、合同信息。
性能参数类信息,包括提供调峰、调频、旋转备用等辅助服务的持续响应时长,最大最小响应能力、最大上下调节功(速)率、充放电爬坡速率等。
计量信息,包括户名、发电户号、用电户号、结算户号、计量点信息、充放电电力电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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