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能监办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推动4类绿电直连项目的发展: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存量负荷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清洁能源替代项目、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项目、消纳受限的新能源项目。
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
新增负荷包括三类:已批复或纳规但尚未向电网企业报装的用电项目、已报装但配套电网工程尚未批复或立项的用电项目,已报装但供电方案尚未答复的项目。
原有用电主体通过销户新装、更名、过户等方式在原厂区变更用电,或前期未单独报装立户(如企业的车间、分公司等)但已与电网形成电气联络的存量负荷,均不作为新增负荷。
新增负荷与存量负荷原则上不产生直接电气连接。
存量负荷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清洁能源替代
存量负荷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要足额清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系统备用费等费用。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
新能源年发电量不大于燃煤燃气自备电厂压减电量(与前三年年均发电量相 比)。
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
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需提供进出口经营权证明、审计报告海外营收及占比、海外客户合约、降碳刚性需求等相关证明材料。
消纳受限的新能源项目
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由电网企业重新确定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等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
方案指出:项目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220千伏;确有必要接入220千伏的,由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企业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单个用户匹配多个电源的,需统一编制项目方案,作为一个绿电直连项目进行申报。项目应按照整体化方案统一建设,同步投产。
绿电直连项目投资主体方面: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鼓励同一投资主体统筹开发。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负荷、电源布局原则上应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特殊情况下,确需跨县(市、区)范围布局的或涉海的,应开展专题评估论证。
绿电直连项目源荷匹配方面:并网型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装机规模和储能规模,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运行。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 30%,2030年前不低于 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不超过20%。绿电直连项目新能源利用率应不低于同期全省公网新能源利用率水平。
交易和价格机制方面: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缴纳有关费用。项目除自发自用电量以外的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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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储能与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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