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9月17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公开征求《重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明确独立储能在放电时段按发电企业身份参与交易,在充电时段按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交易。
重庆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成员包括市场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主体;新型主体包括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细则》规定优先发电电量为市内非市场化电源发电电量(不含抽蓄和储能上网电量、新能源机制电量)和外购电电量。
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以融合交易方式开展电能量交易(不含绿色电力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其中,电能量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集中撮合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四种形式。
以双边协商和滚动撮合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鼓励连续开市,以集中竞价交易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应当实现定期开市。
交易电量约束方面,全电量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保障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参加中长期交易。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按照其交易单元类别约束可交易电量,交易单元分为发电类和负荷类交易单元。
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年最大发电能力分类确定。
投产不足一年的新能源企业的上网电量对应小时数按同类型(光伏、风电)平均水平确定;
年内投运新能源的交易电量上限按全年剩余月份对应折算。
分布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年最大发电能力按装机容量扣减机制电量对应容量、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平均年利用小时数以及调整系数k2确定。
其中,分散式风电、自然人和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的k2暂取1;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k2暂取0;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k2暂取0.6或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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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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