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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机制电价竞价:集中式光伏、陆风不参与,110kV以下≤80%,12~14年;存量海风23年、陆风19年、光伏21年

广东机制电价竞价:集中式光伏、陆风不参与,110kV以下≤80%,12~14年;存量海风23年、陆风19年、光伏21年 储能与电力市场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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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新能源增量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规则》、《广东省新能源发电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规则》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0月16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广东新能源增量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规则》、《广东省新能源发电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规则》两个规则的通知。


《广东新能源增量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规则》


竞价主体范围:2025年6月1日(含)后投产、完成政府核准或备案且未纳入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不含2025年6月1日以前通过竞争性配置等方式确定业主的海上风电项目。


并网时间认定标准如下:


10千伏及以上新能源项目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日期、项目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出具时间,取二者的最后日期确认;


对于6兆瓦以下等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和豁免开展质量监督的项目,以项目业主出具的正式投产时间文件进行认定,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提供。


10千伏以下新能源项目由属地电网企业提供,以满足备案证容量的最后一批项目的并网验收时间作为投产时间。


设置机制电量申报比例上限、机制电价申报上下限,集中式光伏和陆上风电项目不参与竞价,在参与竞价的项目中,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项目的竞价电量申报比例上限取80%,其他项目的竞价电量申报比例上限原则上与存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保持一致。


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的执行期限:海上风电项目14年、光伏项目12年,到期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竞价电量规模: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确定,并在竟价前予以公布。


《广东省新能源发电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规则》


新能源机制电价差价费用,以自然月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并开展电费结算。


执行机制电量差价结算机制的新能源项目,需在合同中明确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及机制电价水平。


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电源加权平均价格分为海上风电,其他风电和光伏三类,分别根据该类型所有新能源项目(包括报量报价参与交易、通过虚拟电厂聚合参与交易,以及接受市场价格的新能源项目)所在节点的实时市场价格,按其分时上网电量加权计算得到,由电力交易机构每月5日向电网企业提供上月分类型实时市场均价。


全生命周期利用小时数计算:存量项目执行期限按照20年或全生命周期利用小时数等效年份扣减截至2025年5月31日的累计投产时间较早者确定。全生命周期利用小时数等效年份,按照各类型全生命周期利用小时数除以广东近三年新能源平均年利用小时数,折算得到海上风电按23年、陆风按19年、光伏按21年


每年10月份,新能源项目主体可通过线上渠道向电企业申请机制电量比例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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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一拳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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