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青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书面投票表决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下称“细则”)的通知。
细则明确,参与新型储能交易的经营主体为独立储能电站;非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经营主体参与新型储能交易。
价格机制方面,独立储能电站充电和放电交易价格采用市场化模式形成;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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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丁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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