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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参与西北区域跨省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储能参与西北区域跨省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储能与电力市场
202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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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0月30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的通知(以下简称《交易专章》)。


根据《交易专章》,参与新型储能交易的经营主体为独立储能电站非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经营主体参与新型储能交易。


新型储能交易是指:以新型储能电站充电电量和放电电量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


新型储能交易是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执行《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西北能监市场(2024]74号),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按照年(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周、日滚动)等周期组织开展。


新型储能的交易价格采用市场化方式形成,市场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集中竞价、挂牌和双边协商交易。


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经营主体,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双重身份参与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独立储能电站充电时视为批发用户,放电时视为发电企业,同一独立储能电站不能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在同一交易时段参与交易。


独立储能电站所在省份或控制区为独立储能电站权益省。独立储能电站应优先保障权益省的电力平衡和新能源消纳需求。当权益省有富余调节能力时,独立储能电站可以参加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


独立储能电站申报的充电电量或放电电量不应超过其充电或放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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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储能与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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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储能中长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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