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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储能消防:分区≤50MWh,≥330kV需消防审查验收,容量≥100MWh抽查比例超50%

贵州储能消防:分区≤50MWh,≥330kV需消防审查验收,容量≥100MWh抽查比例超50% 储能与电力市场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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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贵州省预制舱式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技术导则》、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2月24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贵州省预制舱式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技术导则》、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预制舱式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技术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额定功率不小于500kW且额定容量不小于500kW·h的预制舱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设计和维护管理;不适用于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以及以钠硫电池和燃料电池为储能载体的储能电站。


总平面布局


储能电站内的锂离子电池预制舱与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电池预制舱宜分区布置,当采用分区布置时,各分区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并符合下列要求:


分区内储能系统额定容量不宜超过50MW•h

分区内电池预制舱的间距除满足工艺要求外,长边和短边均不应小于3m。

电池预制舱与站外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电池预制舱与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当不满足本导则第4.2.2条、4.2.3条间距时,电池预制舱分区内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电池预制舱分区之间、电池预制舱与站外道路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隔墙、防火墙应符合本导则第5.1.1、5.1.4条有关要求。

建筑防火


设置于电池预制舱布置区,以及布置区与站外道路之间分隔的防火隔墙和防火墙,其长度、高度应超出电池预制舱外轮廓范围不小于1m


电池预制舱体支撑结构和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耐火极限应小于1.0h


步入式电池预制舱体内各功能区域间应设置隔板,隔板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0h


锂离子电池预制舱布置区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h;其他类型电池预制舱布置区的防火隔墙、防火墙,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电气


额定容量10MW·h及以上的储能电站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其他储能电站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及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在电站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为消防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需要,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储能电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


储能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储能区域与其他功能区域的火灾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宜分开设置,且储能区域的火灾报警控制设备应能与消防控制室或具有消防控制室功能房间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通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的规定。

电池预制舱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温感探测器、烟感探测器等火灾探测器,每个电池模块可单独配置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应接至电池管理系统。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能与直流开断设备、储能变流器、热管理系统等设备联动。

电池预制舱外应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


通风系统的进风口、排风口使用电动执行机构时,电动执行机构应采用防爆型。

电池预制舱内通风装置防爆等级不应低于ExdIICT1。

电池预制舱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值的10%时,应联动启动事故通风系统同时关闭空调系统。

设置于室外的储能变流器、就地变压器应根据工艺需求设置排热通风设施,通风量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当储能电站的室外消火栓系统由市政直供时,市政给水管网应满足两路消防供水要求,每路市政给水引入管的压力及流量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每路消防给水引入管的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储能电站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外消火栓应沿场地道路均匀布置,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间距不应大于60m


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


室外消火栓应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应形成环状,环状管网上检修阀门之间的室外消火栓个数不应大于5个


 每个室外消火栓1m范围内应设置室外消防箱,箱内应配置消防水带、直流喷雾水枪、消防扳手; 


室外消火栓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寒冷地区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最大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能电站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持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0h;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持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等现行国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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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依据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电力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规定,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工程为大型变电工程。电站接入电压等级330kV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以及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其他情形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为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


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为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并按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其中,额定容量100M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抽查比例不应低于50%,额定容量100MW·h以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抽查比例按《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如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贵州省预制舱式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技术导则》的通知

黔建消通〔2025〕85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支队,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经发局、贵安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预制舱式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预制舱式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了《贵州省预制舱式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建消通〔2025〕82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能源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经发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障全省电化学储能电站规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修改)(以下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称《工作细则》)《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消通〔2024〕113号)《关于做好新型储能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建消通〔2024〕3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消防审验范围


(一)基本原则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应依法依规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二)管理分类


依据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电力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规定,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工程为大型变电工程。电站接入电压等级330kV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以及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其他情形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为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


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为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并按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其中,额定容量100M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抽查比例不应低于50%,额定容量100MW·h以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抽查比例按《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申请消防审验


(一)特殊建设工程


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设工程


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相关单位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批准开工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申请途径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由建设单位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进入“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平台”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加强设计审查


(一)消防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二)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审查,设计审查应包含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好全过程的档案资料。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开展设计审查工作的管理。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应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并形成结论清晰、明确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2.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3.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4.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应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取得合格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和《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应邀请能源主管部门及新型储能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技术审查合格且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特殊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四、强化施工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施工。对使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质量检验,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施工质量。


能源主管部门应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电化学储能电站质量监管体系和日常监管内容,切实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施工质量的全过程管控;对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规范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一)消防查验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按照《暂行规定》和《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开展消防查验。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查验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未开展消防查验或查验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现场评定合格、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三)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出具备案凭证,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抽查比例开展抽查,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按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压实责任主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落实有关单位及从业人员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二)强化监管协作。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深化协作联动,强化行业监管,推动指导本通知实施落地,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化学储能项目消防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三)做好档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电化学储能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电力、新能源项目参照本《通知》有关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流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规定调整和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能源局

2025年12月5日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我省电化学储能快速发展,储能电站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其消防安全日益凸显。我厅联合省能源局制定印发《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保障电化学储能工程建设本质消防安全,促进我省新型储能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规章文件制定。


(一)明确消防审验范围,实行分类管理


一是明确纳入消防审验范围的基本原则。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均需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含备案)手续;二是对电化学储能电站被认定为特殊建设工程的情形予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明确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工程属于大型变电工程。结合电化学储能项目接入电网的变压特性,参照大型变电工程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将电化学储能电站接入电压等级达到330kV及以上的项目认定为特殊建设工程。三是对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储能电站备案抽查比例作出细化规定。明确额定容量在100M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额定容量在100MW·h以下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抽查比例按《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申请流程,依法依规办理


一是明确建设单位应按照《通知》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电化学储能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二是明确了申请途径。建设单位进入“贵州政务服务网”,选择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点击对应的办事事项进入“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平台”进行线上申请。三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办理时限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我省公布办件承诺时限的,以承诺时限为准。


(三)加强设计源头管控,确保设计质量


一是强调设计单位资质合规和设计依据标准。二是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能力的单位开展设计审查,设计审查应包含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明确了审查合格的具体条件。并由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设计审查工作的管理。三是对于采用特殊消防设计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应按规定进行专家评审;同时,为确保专家评审的专业性,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须邀请能源主管部门及储能领域的专家参与。


(四)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一是明确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并对消防产品及防火材料进行严格质量检验,确保符合设计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二是明确能源主管部门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电化学储能电站质量监管体系和日常监管。


(五)强化部门协作


要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深化协作联动,共同推动《通知》落地见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六)适用范围延伸


明确电力、新能源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流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增强了《通知》的适用性。


责任编辑:尹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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