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2月12日,天津电力交易中心转发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随通知下发了5个文件:
1.天津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
2.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3.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
4.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5.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
天津地区2026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暂定为375亿千瓦时(含绿电交易),区外机组交易电量上限为交易电量总规模的40%。
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能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等三家500千伏发电企业纳入区内电量份额。
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参与的电力交易定义为储能交易;独立储能可与批发用户直接交易售出电量,也可通过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售出电量;现阶段独立储能只能与天津区内电力用户进行储能交易。
储能交易以月度、月内为周期开展,采取双边协商交易方式。
现阶段储能交易只能签订顶峰合同(即高峰、尖峰时段合同),具体时段划分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5〕277号)执行。高峰、尖峰合同价格不超过本地燃煤基准价上浮20%的1.6、1.92倍。
独立储能作为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分开结算购电费用与售电费用:
独立储能作为电力用户结算:作为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均按照总电量和平段价格结算,不参与峰谷价格浮动。
独立储能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实际用电量结算,结算价格执行一般工商业用户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不参与峰谷价格浮动。
独立储能结算电量中向电网送电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储能交易发、用电两侧按如下方式结算:储能交易优先于其他类型交易结算,月清月结,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
储能交易采用发、用两侧耦合结算,即各合同时段结算电量取独立储能实际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与储能交易合同电量的最小值。
独立储能在非合同时段对电网送电电量、合同时段超发电量以及合同时段交易结算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天津地区燃煤基准电价上浮20%结算;合同时段少发电量按照交易合同价格的2%向电力用户支付偏差补偿费用。
电力用户合同时段超出储能交易结算电量的用电量按照中长期交易或零售交易规定结算;合同时段少用电量按照储能交易合同价格的2%向独立储能支付偏差补偿费用。
天津地区2026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暂定为375亿千瓦时(含绿电交易),区外机组交易电量上限为交易电量总规模的40%。
天津电力批发市场交易包括双边协商和集中交易两种模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和滚动撮合交易等形式。
年度(多月)交易采用双边协商模式、月度、月内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模式,均采用单一价格;交易价格在本地燃煤电量“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高耗能企业交易电价上调不受限制。
市场主体不得同时作为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同一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现阶段,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出让的总电量不得超过其年度(多月)交易中形成的分月合同电量总和(不含绿电交易电量)的20%。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售电公司不执行峰谷电价。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5〕277号),电力用户的尖峰、高峰及低谷电价按“平段价格+上下浮动”的方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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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合同包括区外和区内的全部常规电能量交易、绿电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合同,涵盖年度(多月)、月度及月内交易;不包括绿电交易环境价值以及三方绿电交易、储能交易合同。
固定价格设置上下限:上限以市发展改革委2026年煤电容量电价调整后确定的电量电价(0.376元/千瓦时)上浮1%;下限为零。
固定价格高于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合同加权均价:
合同价格=固定价格-(固定价格-售电公司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合同加权均价)×价差分成比例
价差分成比例上限为100%,下限为50%。
独立储能交易结算按储能市场交易方案执行。
零售用户三方绿电交易采用批发用户绿电交易的“合同+偏差”结算方式:零售用户用电量(扣除储能结算电量后)小于三方绿电交易合同电量时,其全部用电量为三方绿电交易用电量;零售用户用电量(扣除储能结算电量后)大于等于三方绿电交易合同电量时,其合同电量为三方绿电交易用电量;利用三方绿电交易合同电能量加权平均价格作为交易合同加权均价计算偏差电价。
原文如下: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有关要求,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稳妥开展天津市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地区2026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暂定为375亿千瓦时(含绿电交易),区外机组交易电量上限为交易电量总规模的40%。
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能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等三家500千伏发电企业纳入区内电量份额。
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原则上执行相同交易规则及区内外电量比例,具体方式按照代理购电交易公告要求开展。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暂不予考核。
三、为保证交易结果有效执行,相关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交易结果纳入发电企业月度发电计划,做好月度发电计划编制与发布。
四、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自觉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交易过程中不得与其他交易主体串通报价。交易各方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等情况据实申报电量、电价,市场主体不得恶意报量、报价或恶性竞争,影响市场交易正常进行。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如出现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将视情况暂停、调整或终止交易,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附件:1.天津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
2.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3.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
4.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5.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
2025年12月11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处梁弢;
联系电话:836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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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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