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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直接交易用户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独立储能发用电双重身份参与中长期市场

江苏:直接交易用户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独立储能发用电双重身份参与中长期市场 储能与电力市场
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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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cx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月23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实施细则》明确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稳定器作用,保障中长期高比例签约,明确发电侧、用户侧中长期签约比例不满足要求的超额收益回收和返还原则。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具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根据《实施细则》,可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新型主体被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


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经营主体参与市场基本条件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规定执行,如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独立储能在放电时段按发电企业身份参与中长期交易,在充电时段按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中长期交易。


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


负荷类虚拟电厂参照售电公司,发电类虚拟电厂参照发电企业参与中长期交易。虚拟电厂在批发市场产生的费用按批发市场交易规则结算,虚拟电厂和分布式项目之间按照聚合服务合同结算。


对纳入机制的新能源上网电量,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将市场交易均价与机制电价的差额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初期新能源机制电量不再开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相应电量同步纳入一类用户、售电公司中长期签约比例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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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储能与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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