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月23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实施细则》明确: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稳定器作用,保障中长期高比例签约,明确发电侧、用户侧中长期签约比例不满足要求的超额收益回收和返还原则。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具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根据《实施细则》,可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新型主体被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独立储能在放电时段按发电企业身份参与中长期交易,在充电时段按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中长期交易。
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
负荷类虚拟电厂参照售电公司,发电类虚拟电厂参照发电企业参与中长期交易。虚拟电厂在批发市场产生的费用按批发市场交易规则结算,虚拟电厂和分布式项目之间按照聚合服务合同结算。
对纳入机制的新能源上网电量,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将市场交易均价与机制电价的差额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初期新能源机制电量不再开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相应电量同步纳入一类用户、售电公司中长期签约比例统计。
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储能与电力市场
会议通知
2025年,新型储能产业延续爆发式增长,全国新增并网装机规模有望突破180GWh。随着“136号文”的出台,新能源全面进入电力市场,强制配储政策取消,储能产业进入全新发展阶段,新型储能的新模式与新业态也不断涌现。
寻熵研究院年度报告《中国用户侧储能发展报告2025》《中国独立储能发展报告2025》《2025上半年储能市场全景分析》《2024年储能市场分析和2025年发展展望》开启订阅。
可添加微信:ESSpartners,了解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