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2月28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宁夏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明确,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交易分时电量、电价应通过约定或竞争形成。
细则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市场成员包含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可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商新型经营主体。
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
资源聚合商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区内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度、多月、月度、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交易分时电量、电价应通过约定或竞争形成。
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集中竞价交易采用“统一边际出清”或“撮合匹配方式、按边际出清”原则确定价格。
文件明确,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在交易中分别明确。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
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聚合的不同分散资源同时具有上、下网电量时,应区分各时段的上、下网电量。
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按日开展清分、按月开展结算,日清月结、线变损差额电量按当期市场交易规则结算。
电力中长期市场应设置电力中长期结算参考点,作为电力中长期市场电量在现货市场的交割点,参考点价格可以参考日前或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确定。
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可按差价结算或差量结算方式开展。
原文如下: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丁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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