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明确了三类储能充放电价格,其中电网侧独立储能实行清单制,充电按单一电量制输配电价执行,参与市场后充放电价按市场规则执行,放电退减输配电费。
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标准以吉林省煤电容量电价标准(330元/千瓦·年)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折算(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1%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8小时)。
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容量电价考核机制严格,月内2次不达标扣10%容量电费,4次及以上100%扣减,年度3次全额扣减将取消年内后续补偿资格。
若按照第一种理解来判定“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储能”,则早期有过配储行为的项目将无法获得容量补偿。
考虑到该标准有可能也会后续在其他省份的相关规则中出现,那么对于这一条款的理解,将直接决定了在“136号文”出台前已并网运行、并通过容量租赁实现过经济收益的大量独立储能项目,是否能获得容量补偿,从而实现保底收益。
实行清单制管理。
充电时视为电力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220千伏用户暂按110(66)千伏输配电价标准执行),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参与市场后充放电价按市场规则执行,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折算比例=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
其中,最高不超过1,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按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1%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8小时确定
吉林省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调管范围内纳入清单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月度和每日最大出力的考核。
申报方法:每月20日前,纳入清单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申报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若未及时申报,则默认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载明的额定放电功率及时长(上个月开展满功率连续放电试验测试的,以测试实际值为准)。
考核方式:考核以纳入清单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作为当日考核基准值。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在月内发生2次考核不达标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3次考核不达标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50%;发生4次及以上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0%。
对于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3次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取消其年内后续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新建项目自正式纳入清单并转商用次月起按本机制计算月度容量电费。项目退出清单后,自退出次月起停止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责任编辑:筱海
审核: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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