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费用扣减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发电侧运行成本调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电力市场报价替换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发电侧运行成本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实施范围现阶段包括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及省间外购电(目前暂考虑直流通道送电方式),未来可结合电力市场建设情况扩展至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等其他电源。
纳入补偿范围的新建煤电机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正式商运的次月起执行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本年度可靠容量补偿标准按照370元/千瓦·年(含税)执行,执行期限1年。
电源当年可获得的可靠容量补偿电费,按当年核定的可靠容量、可靠容量补偿标准、容量供需系数三者的乘积,减去上一年度的差额容量、可靠容量补偿标准、容量供需系数三者的乘积计算确定。
可靠容量补偿电费由省电力公司按月结算、按年清算。月度结算时,按当年核定的可靠容量、可靠容量标准及容量供需系数执行;在对上一年度进行年度清算时,按上一年度的差额容量、可靠容量标准及容量供需系数进行扣减,并平均分摊至当年度各月。
可靠容量补偿电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用电量、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充电电量、省内抽水蓄能抽水电量及外送电量进行分摊。
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后,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下限调整为电力现货市场出清价格下限;
省内煤电机组签订的年度及月度中长期交易合同中,一定比例电量执行现货市场价格,该比例按月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比例确定,其余电量可签订固定价格;
对于省间外购电,鼓励按90%电量执行省内年度中长期交易均价,其余电量按省内现货市场价格执行,推动市场交易价格真实反映电力供需基本面;
完善零售套餐价格形成机制,丰富零售套餐品种,适当提高调整频度,扩大零售用户交易自由度,加强零售市场信息披露,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红利充分传导至终端用户。
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建立后,相关煤电机组不再执行原有容量电价。对纳入实施范围的电源,其可靠容量根据顶峰能力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公平反映不同电源对电力系统顶峰贡献。
对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等发电时长受限机组,其可靠容量按交流侧最大放电功率时长除以近3年全年最大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乘以最大放电功率确定(交流侧最大放电功率取年度较高及较低温度水平下实测放电功率的较小值,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时长大于全年最大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时取1)。
以激励机组增强顶峰能力为目标,对纳入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机组上一年度的全年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内,其实际提供的容量与未达到调度指令或年度核定的可靠容量之间的差额容量进行扣减,实行“按效付费、按年清算”。
机组当年可获得的可靠容量补偿电费=当年核定的可靠容量×当年容量补偿标准×当年容量供需系数-上一年度的可靠容量补偿扣减电费
上一年度的可靠容量补偿扣减电费=上一年度的差额容量×上一年度的容量补偿标准×上一年度的容量供需系数。
免于扣减情形:因下列非发电主体自身原因导致在全年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内无法按调度要求履约的,经发电主体申请、电力调度机构核实确认后,该时段差额容量可计为0:
(1)执行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含临时检修和机组消缺)。
(2)因电网安全约束、输配电设施故障等电网原因被限制出力。
(3)遭遇不可抗力(如地震、冰灾等自然灾害)。
(4)机组正常启动后12小时内和计划停运前12小时内。
(5)因执行调度指令未达到可靠容量的情况。
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尹思琦
审核:五月 五月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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