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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期货配套政策

原油期货配套政策 盛达期货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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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全力支持原油期货市场建设


2015年9月1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扩大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4〕31号《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


总体方案


计价货币:人民币计价,外币可以作为保证金。

价格含义:净价交易,报价不含关税、增值税等。

交割方式:保税交割,保税油库,仓单交割。

参与主体:境内、境外交易投资者。

交易标的:中质含硫原油。


原油期货配套政策关键问题


原油现货市场的特点是“一个国家内部主体相对较少,国际贸易相对自由”,建设原油期货市场必须基于国际原油现货贸易,遵循“国际平台、人民币计价、净价交易、保税交割”的基本思路,围绕如何引入境外投资者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监管政策:境外投资者和经纪机构准入和监管的管理办法?

2.外汇政策:境外投资者的资金进出和汇兑遵循什么相关政策?

3.海关政策:原油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政策如何?

4.财税政策:境外投资者和经纪机构缴纳税收遵循什么相关政策?

 

关键问题解决方案


明确境外参与者准入及监管方式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6号)

 

1.参与模式: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方式

2.开户及交易编码:境外交易者适用我国期货市场的统一开户原则

3.交易者适当性:明确实施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由交易所制定具体标准

4.结算模式:由交易所的统一结算,境外参与者不具有直接结算资格

5.风险控制:保证金的存管和运行、大户持仓报告、风控处置措施

6.监督管理: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


明确计价货币、外汇流动及人民币账户管理方式

《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

 

1.明确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

2.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跨境结算业务,参照执行;

3.境内外参与者人民币账户开立流程;

4.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管理:

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不得用于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在境内实行专户存放和封闭管理。

 

解决外汇在原油期货市场的流通及管理问题

《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


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明确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外汇专用结算账户的账户性质、名称及收支范围。

2.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

3.实物交割,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4.不占用存管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


明确境外参与者在我国期货市场的纳税问题

《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5号)


增值税:

财税[2015]35号通知,明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明确原油期货保税交割涉及的海关监管问题

《关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0号)


1.明确了期货保税原油完税价格的确定原则,采用保税标准仓单到期交割的,以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2.原油期货保税标准仓单可以质押,质押应当提供税款担保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3.指定交割仓库内不同交割油种的期货保税交割原油不得混放,同一个储罐可以存放不同货主同一交割油种的期货保税交割原油。指定交割仓库存储的期货保税交割原油不设存储期限。

4.原油期货保税标准仓单可以转让。原油期货保税标准仓单可以作为期货交易保证金使用。

5.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如实申报实际损耗情况,海关对期货保税交割原油存储期间的自然损耗的认定试行不超过0.12%/年的标准。


原油现货市场改革取得突破


近期能源改革相关政策


原油期货配套政策已全部落实


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2]627号);


2015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


2015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6号);并已确定原油期货为我国境内特定品种;


2015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


2015年7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


2015年8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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