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
摘要 |
主要内容 |
相关依据 |
备注 |
一、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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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1、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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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 |
1、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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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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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如:对本地区和外地、本行业和其他行业、合作过的和新参与竞争的、国有和民营、内资和外资等供应商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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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
1、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除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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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如超出采购预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7 |
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1、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如: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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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项目以及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未公开采购意向不足三十日的。 |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9 |
未按规定设定采购需求 |
1、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如设置“知名”“一线”“暂定”“指定”“备选”等表述; 3、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或者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具的检测报告; 5、应当开展需求调查、需求审查的项目未规范开展需求调查和需求审查; 6、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7、未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设定采购需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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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或对样品进行处理 |
1、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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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或未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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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规定设定评审因素 |
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 3、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评审因素; 4、将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等作为评审的依据; 5、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审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 6、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7、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8、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质量因素不相关; 9、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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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按规定设定评审因素分值 |
1、评审因素对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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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按规定设定价格分计算方法 |
1、设定最低限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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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
1、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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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 |
1、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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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
1、未按规定查询、记录、使用、保存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2、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人协商谈判; 3、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4、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5、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6、谈判、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未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未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磋商机会; 7、向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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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按规定改变评审结果 |
1、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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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按规定选用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
1、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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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规定处理利益关系 |
1、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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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违反公平竞争规定 |
1、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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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违反规定泄露信息 |
1、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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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1、未依法依规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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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
1、收取保证金的,不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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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按规定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 |
1、未自收到投标(响应)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但因投标(响应)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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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按规定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
1、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等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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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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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按规定处理供应商质疑 |
1、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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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按规定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
1、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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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内容 |
1、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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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按规定备案或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
1、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京津冀省级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或者变更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32 |
未按规定履行合同 |
1、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33 |
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
1、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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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按规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
1、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无特殊情形,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未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35 |
其他禁止行为 |
1、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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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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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入库环节禁止行为 |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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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评审前禁止行为 |
1、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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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 |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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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 |
1、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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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禁止行为 |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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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主体: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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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具有关联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供应商违规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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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应商不公平竞争 |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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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应商恶意串通 |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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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串通行为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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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规定签订合同 |
1、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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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规定履行合同 |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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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材料 |
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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