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87号令第16条、18条,财库[2015]135号)
2、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条例第21条、31条,87号令第18条)
3、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采购法第35条)
4、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期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条例第31条、87号令第27条)
5、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87号令第27条)
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6、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财库[2015]135号)
7、提供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的期限:从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74号令第29条、45条)
8、澄清或者修改谈判文件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74号令第29条)
9、澄清或者修改询价通知书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74号令第45条)
10、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74号令第38条)
三、竞争性磋商方式
11、提供磋商文件的期限: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财库[2014]214号第10条)
12、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公告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财库[2014]214号第10条)
13、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财库[2014]214号第10条)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
13、资格预审公告期限: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财库[2014]215号第6条)
14、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成交公告。(财库[2014]215号第17条)
五、中标、成交和合同
15、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或者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期限:自评标或者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条例第43条,74号令第36、49条,87号令第68条)
16、采购人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期限:自收到评标或者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条例第43条,74号令第36、49条,87号令第68条)
17、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条例第43条,74号令第18条,87号令第69条,财库[2015]135号)
18、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期限: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法第46条,74号令第19条,87号令第71条)
19、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条列第50条)
20、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人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法第47条)
六、质疑、投诉及其他
21、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期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74号令第20条,87号令第38条)
22、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法第42条,条例第46条)
23、询问答复期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条例第52条)
24、提出质疑期限: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法第52条,条例第53条)
25、质疑答复期限:采购人收到(受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法第53条)
26、投诉期限: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采购法第55条,20号令第7条)
27、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20号令第11条)
28、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20号令第11条)
29、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20号令第12条)
30、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号令第13条)
3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期限: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采购法第56条,20号令第20条)
32、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进行公告。(条例第58条)
33、 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采购法第57条,20号令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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