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这8类人员,企业不用缴社保!附操作指南

这8类人员,企业不用缴社保!附操作指南 诚全会计
2025-09-25
0
导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实践中无需由用工单位(或第二家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几种合法情形进行梳理与说明。

    各用人单位注意!在日常用工管理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形。搞不清是否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不仅可能增加不必要的用工成本,更可能因操作不当引发劳动纠纷。

    遇到以下8类人员,企业无需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务必规范操作,规避风险!

情形一:退休返聘人员

  • 核心特征: 已领取养老金,享受退休待遇。

  • 法律关系: ✅ 劳务关系

  • 社保缴纳:无需缴纳

  • ⚠️ 风险提示: 建议购买商业意外险,以覆盖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风险。

情形二:在校实习生

  • 核心特征: 持有学生证,未毕业。

  • 法律关系: ✅ 实习关系

  • 社保缴纳:无需缴纳

  • ⚠️ 风险提示: 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并可购买实习责任险

情形三:非全日制用工

  • 核心特征: 平均每日工作≤4小时,每周≤24小时。

  • 法律关系: ✅ 特殊劳动关系

  • 社保缴纳:必须缴纳工伤保险;其他险种可协商由个人缴纳。

  • ⚠️ 风险提示: 严格把控工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用工性质。

情形四:劳务派遣人员

  • 核心特征: 劳动合同签在派遣公司。

  • 法律关系: ✅ 用工关系

  • 社保缴纳:由派遣单位缴纳,用工单位无需重复缴纳。

  • ⚠️ 风险提示: 选择具备资质的正规派遣机构,并签订协议。

情形五:兼职人员

  • 核心特征: 已有全职工作且正常参保。

  • 法律关系: ✅ 劳务关系

  • 社保缴纳:无需缴纳

  • ⚠️ 风险提示: 必须签订《劳务协议》,避免按员工方式进行考勤管理。

情形六:停薪留职人员

  • 核心特征: 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社保名额”被占用。

  • 法律关系: ✅ 劳务关系

  • 社保缴纳:无需缴纳

  • ⚠️ 风险提示: 入职时应核验其与原单位的《停薪留职协议》。

情形七:协保人员

  • 核心特征: 与原单位有“协议保留社保”关系,社保由原单位负责。

  • 法律关系: ✅ 劳务关系

  • 社保缴纳:无需缴纳

  • ⚠️ 风险提示: 入职时应核验其《协保协议》。

情形八:个体户外包人员

  • 核心特征: 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承接业务。

  • 法律关系: ✅ 商业合作关系

  • 社保缴纳:无需缴纳(由其自行承担)

  • ⚠️ 风险提示: 签订《业务承揽合同》,避免实施劳动式管理(如考勤、规章约束)。




停薪留职人员

(1)历史背景与概念

  • 起源: 主要出现在20世纪80-9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时期。为了缓解国企富余人员的压力,允许一部分职工离开工作岗位,但保留其国企职工的身份。

  • 定义: 指与用人单位(通常是老国企或事业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暂停发放工资,经单位同意后不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双方会签订明确的协议。

(2)社保责任分析

  • 社保关系的归属: 根据原劳动部等部门的规定,停薪留职人员在协议期间,其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依然在原单位

  • 缴费方式: 协议中会明确规定停薪留职期间社保费用的承担方。通常是由个人将社保费用全额(包括本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交给原单位,再由原单位向社保部门统一缴纳。也有些情况是原单位承担部分费用。

  • 新单位的角色:

    • 由于该人员的“劳动关系名额”已被原单位占用,新单位无法、也不应再与其建立标准的劳动关系。

    • 因此,新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民事上的劳务关系

    • 在这种关系下,新单位只需按协议支付劳务报酬,并按“劳务报酬”项目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没有法定义务为其缴纳社保

协保人员

(1)历史背景与概念

  • 起源: 这是上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在国有企业下岗分流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定群体,是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过渡性政策。

  • 定义: “协保”全称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指职工与原单位(通常是濒临破产或改制的国企)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由原单位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直至退休年龄,或者协议缴纳至某个期限。作为补偿,职工会获得一笔一次性安置费,然后自谋职业。

(2)社保责任分析

  • 社保关系的归属: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协保人员的社保关系依然由原单位负责(费用可能来自政府财政、企业资产变现或社保基金等特定渠道)。他们的社保账户处于由原单位负责缴费的“正常参保”状态。

  • 法律关系的实质: 协保人员与原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保留了唯一的社保关系。他们与新单位之间,从法律上讲,连“保留劳动关系”的基础都不存在了。

  • 新单位的角色:

    • 新单位雇佣协保人员,双方建立的只能是劳务关系

    • 新单位作为单纯的用工方,绝对无需为其缴纳社保,因为其社保正由原单位按规定渠道继续缴纳。如果新单位强行缴纳,反而会造成社保系统的混乱(同一个人、同一时期出现两个缴费单位)。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诚全会计
提供会计相关服务
内容 54
粉丝 0
诚全会计 提供会计相关服务
总阅读14
粉丝0
内容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