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关键词:
互联网售药、调拨药品、自动售药机……执行方案来了!
统一连锁之间可调拨药品、批零一体企业可共用库房、兼并重组可免于现场检查验收……四川药监局发文,具体实施方案来了!
1
实行药品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可以共用库房
同一市场主体的法人企业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共用库房,或者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又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也可以共用库房。
共用库房应当分别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只能存放生产企业自产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可以共用。
2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专柜或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在机场、车站、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内设置药品销售专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在大型公共场所、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等区域内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或者单体药店可以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销售专柜和自动售药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设置药品销售专柜应当有独立的区域。设置自动售药机应当符合市(州)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
3
支持药品零售企业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开展药品网络销售
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者单体药店,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依法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连锁门店网络销售药品进行统一管理,可由连锁企业总部集中办理药品储存、发货、运输(配送)等业务,也可以由连锁门店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
在越来越多的政策鼓励支持互联网售药和自动售药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药店主动求变,顺应“数字化转型”大潮,顺应政策,通过互联网+医药的新模式,打通线上平台与线下渠道,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健康服务。不仅加速发展了自己的私域流量,还培养了会员粘性,进一步增强了自己的竞争力,走上了转型、变革之路。药店在此时入驻集药方舟就是个很好的选择,作为医药电商综合性服务平台,集药方舟网上药房集新零售B2C与O2O于一体,结合大数据BI经营分析+全渠道拓客的一站式支持生态系统,全渠道覆盖,为您快速引流获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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