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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报恩乡村民赵某某,于1994年5月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了人工结扎手术,当时因处理不当曾住院治疗十余天,事后愈合较差。2007年4月在在浙江省湖州市妇幼保健院做子宫肌瘤手术时,发现存在粘连积水等情况。赵某某于是推定是1994年做结扎手术时留下的病根,遂开始找报恩乡人民政府和计生办,要求赔偿损失,期间多次到省市县上访,邮寄上访资料。
7月21日,原告赵某某以报恩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办案法官发现,赵某某如果认为是计生部门强制结扎导致损害后果,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认为是医疗机构的医疗差错导致损害,应当以医疗机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法官的反复释明,赵某某担心撤诉后法院不再受理,故坚持不撤诉也不变更诉讼主体。
考虑到案件从程序上简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的诉求没有得到解决,仍然会缠诉缠访。于是分头做双方的工作,原告尽管在1994年做结扎手术时存在消毒不严事后感染的事实,但经过住院治疗是病愈出院的,2007年的子宫肌瘤是否由结扎手术引起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而目前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因果关系,1994年结扎手术距离起诉已经21年了,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最大期限,故劝说原告应当考虑以上因素降低诉求。
对政府方面,尽管主体上存在问题,但鉴于原告是自己的村民,结扎时产生消毒不严导致感染属实,应当从人文关怀的角度予以照顾,从解决问题出发,不应纠结于诉讼程序。经过一天的和解工作,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报恩乡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6000元。原告赵某某从此再不因为此事上访缠闹。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生效,当场履行不再制作文书。一场长达八年的维权之路得意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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