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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图审意见:“建筑高度大于60米,结构计算时基本风压未按1.1倍采用,不满足JGJ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4.2.2条规定。”而且还是违反强条。
高规原文是这么规定的:
4.2.2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啥是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
这个难以严格界定,对风荷载是否敏感,主要与高层建筑的体型、结构体系和自振特性有关,目前尚无实用的划分标准。
既然难以界定,又为了实际项目中方便操作,规范建议,对于房屋高度大于60m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风荷载计算可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对于房屋高度不超过60m的高层建筑,风荷载取值是否提高,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也就是一般情况下,高度大于60m时,就算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此时如果结构计算时基本风压未按1.1倍采用,图审就认为违反规范了。虽然,一般情况下60多米的混凝土建筑,其风压未必是控制荷载工况。
大家觉得图审的这个强条提的有道理吗?
勘察设计大师、规范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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