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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土木吧
地下室基础为柱下桩基承台,设计做法:
1)地下室底板的“恒载+活载”由地基士(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为 70kPa)承担,设计桩基时不考虑地下室底板的“恒载+活载”;
2)即使地基不能承担底板的恒载+活载,按勘探报告提出的枯水位水浮力也可以抵消部分或者完全抵消底板的“恒载+活载”。
设计做法是否可行?

解答
土木吧
地下室基础底板以上荷载由柱下桩基承担,底板“恒载+活载”由底板下土层承担,原则上可行,前提是底板下的土层必须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以下简称“JGJ94”)第 5.2.5 条所规定可考虑承台效应且未经扰动的土层。对可液化土、湿陷性土、高灵敏度软土、欠固结土、新填土,沉桩引起超空隙水压力和土体有隆起时,不考虑底板下土体的承载作用。
考虑地下水的有利作用应在具有长期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有丰富水源补给的地区。地下水位较为稳定、有较大把握预测设计使用年限内最高和最低地下水位情况下,方可考虑有利水浮力作用。场地内工程活动(如钻探、开挖、打桩、大面积填土、设置基坑止水帷幕等) 将会局部影响地下水原有的赋存、补给和排泄等条件,从而或多或少地改变地下水浮力数值,而勘察阶段事前无法预见,仅能从宏观地区水文地质等条件上提出设计建议。具体设计时.需结合所采取的工程措施予以判断,慎重取值。
勘察设计大师、规范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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