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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震鉴定时的建筑类别划分与后续工作年限确定的几种方案选择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若干重要条款修订征求意见

2009 年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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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 在 70 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30 年;在 80 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 40 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 30 年。
2 在 90 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 40 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 50 年。
3 在 2001 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 50 年。
1.0.5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续使用年限 30 年的建筑(简称 A 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A 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 后续使用年限 40 年的建筑(简称 B 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 B 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 后续使用年限 50 年的建筑(简称 C 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存在的主要问题:C 类建筑当时主要是针对按 2001 年抗规设计建造的建筑,这一类建筑目前业已正常使用了二十多年,仍按后续工作年限 50 年的要求进行鉴定,要求偏高,需进行调整,应根据当时设计依据的标准进行鉴定更为合理。
修订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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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现有建筑应根据其建造年代、原设计标准及剩余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确定建筑类别和后续工作年限:
1 建于 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简称 A 类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不应少于 30 年。
2 在 20 世纪 90 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简称 B 类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不应少于 40 年,条件许可时宜采用 50 年。
3 在本世纪(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简称 C 类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剩余工作年限 30 年以内(含 30 年)的现有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30 年;
2) 剩余工作年限 30 年以上 40 年以内(含 40 年)的现有建筑,其后工作年限不得少于 40 年;
3) 剩余工作年限 40 年以上的现有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应为 50 年。
该方案的优点:一是与通用规范协调且严于通用规范,二是对 2009 鉴定中的 C 类建筑进行了细分,更符合现阶段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的特点与需求。
不足之处:对于 A、B 类建筑,当需要延长后续工作年限(如 A 类建筑需按 40 年)时,其建筑类别不明确,有可能会造成 A 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 40 年的鉴定要求。
修订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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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现有建筑应根据其建造年代、原设计标准及剩余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确定抗震鉴定的建筑类别和后续工作年限:
1 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建造的可继续正常使用的现有建筑,简称 A 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宜采用 40 年,且不得少于 30 年。
2 20 世纪 90 年代建造(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的现有建筑,简称B 类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 40 年。
3 在本世纪(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简称 C 类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原设计剩余工作年限,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剩余工作年限 30 年以内(含 30 年)的现有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 30年;
2)剩余工作年限 30 年以上 40 年以内(含 40 年)的现有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 40 年;
3)剩余工作年限 40 年以上的现有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应为 50 年。
该方案的特点:对于 A、B 类建筑的规定与 2009 鉴定标准变化不大,只是对 A 类建筑删除了“耐久性鉴定”仅要求“可继续正常使用”,对 2009 鉴定标准中 C 类建筑划分与修订方案一进行了细化。
不足之处:对修订方案一的不足之处并未得到解决
修订方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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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现有建筑应根据其建造年代、原设计标准及剩余工作年限,将后续工作年限分为30 年、40 年或 50 年,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抗震鉴定相应的建筑类别:
1 上世纪 90 年代以前建造的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 30 年,简为 A 类建筑,当后续工作年限为 40 年时简称 B 类建筑。
2 上世纪 90 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 40 年,简称 B 类建筑。
3 本世纪(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建筑,简称 C 类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原设计剩余工作年限,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剩余工作年限 30 年以内(含 30 年)的现有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30 年;
2)剩余工作年限 30 年以上 40 年以内(含 40 年)的现有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不得少于 40 年;
3)剩余工作年限 40 年以上的现有建筑,其后续工作年限应为 50 年。
该方案的特点:首先明确了既有建筑后续工作年限划分为 30、40 或 50 年三个档次,其次根据的后续工作年限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类别划分。解决了方案一、二中 A 类建筑抗震鉴定要求提高时的不足之处。
不足之处:对于 B 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 40 年,当需要提高鉴定要求时,如按 2001 年版的 C 类抗规要求进行鉴定,此时后续工作年限可能为 30 年,少于 B 类建筑的年限。
解决办法:拟在条文说明中加以补充说明,“当业主需要有更高的抗震性能要求,可按 C类建筑相应后续工作年限的要求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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