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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王工结构笔记
地下室顶板及以下转换算不算复杂高层?

北京市院《建筑结构专业技术措施》5.5.1.1-2:对嵌固部位以下转换的结构,其适用高度不必按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确定,但是应注意部分框支部位的两侧应有抗侧能力较强的落地剪力墙。
中国院《结构设计统一技术措施》4.8.5说明4:在地下室顶板及其以下部位转换的结构,可不认定为是本节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转换构件可参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的相关要求设计。
西南院《结构设计统一技术措施》5.6.6:对于满足在地下室顶板嵌固条件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有框支转换时,可不作为带转换层的复杂高层建筑考虑,但转换构件仍应按带转换复杂高层建筑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条文说明】现行地方标准《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DB51/T5058 条文说明规定,当上部竖向构件在地下室的嵌固层由水平构件转换时,若被转换的竖向构件的截面面积小于该层竖向构件总截面面积的20%时,可不视为竖向构件不连续的超限,但地下室的框支结构构件的设计应符合规范规程的相关要求。其他省、直辖市宜按其具体规定执行。
京审协房屋建筑设计常见问题之结构专业问题三十七:质量丨某住宅项目,地上为剪力墙结构,因建筑功能需要在地下一层取消部分剪力墙形成大空间,在±0.000标高处设置框支转换构件,本工程地下室顶板不能作为嵌固部位。是否按规范中“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体系确定抗震等级?
答:是。
地下室顶板(±0.000标高处)不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年版)第6.1.14条规定的嵌固部位条件时,地下室顶板存在框支转换形成框支层,应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5.2.1条中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体系确定其抗震等级。
依据《建筑抗震设计标准》第6.1.1条注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不包括仅个别框支墙的情况”,即当结构中不落地墙的截面面积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10%,只要框支部分的设计合理且不致加大扭转不规则,仍可视为抗震墙结构体系。
地下室顶板(±0.000标高处)满足规范规定的嵌固部位条件,上部抗震墙的转换构件在嵌固端以下时,可按抗震墙结构体系确定其抗震等级。
总之,当结构存在框支转换时,其转换部位均属于薄弱部位应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由北京建院京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永刚提供)
《浙江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导则》3.3.12条文说明:对于局部框支剪力墙或仅有个别框架柱不落地,如托换柱的数量不多于总框架柱数量的 20%的结构,以及上部结构竖向构件在符合嵌固端条件的地下室顶板转換且被转换的竖向构件截面面积小于地上一层竖向构件总截面面积的20%的结构,可不判别为构件间断,但应视对整体结构的影响程度大小判断是否判别为局部不规则。
《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图示 川2020G145-TY》3.4.7-2:当上部结构竖向构件在车库顶板转换,若被转换的竖向构件截面面积小于地上一层竖向构件总截面面积的20%,不计入不规则项。
《海南省超限高层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要点》3.0.3-注4:地下室顶板作为嵌固端,塔楼投影范围内竖向构件转换数量或转换横截面积占比超过30%时,属于“构件间断”不规则项。
勘察设计大师、规范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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