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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吧丨2024年湖北结构常见问题汇编

土木吧丨2024年湖北结构常见问题汇编 土木吧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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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 2024版,结构随手笔记

结构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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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放假,终于有时间认真看结构问题汇编了,哈哈,赶紧收藏


第三章 结构专业

3.1 结构审查方法

3.2 抗震设防标准及荷载作用

3.3 地基基础

3.4 桩基础

3.5 地下室结构

3.6 结构形式及抗震规则性

3.7 结构分析

3.8 混凝土结构设计

3.9 钢结构设计

3.10 砌体结构设计

3.11 装配式建筑结构

3.12 既有建筑结构鉴定与改造加固


3.1 结构审查方法

3.1.1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在设计与审查中很重要,但是否有必要将其提升至法律法规的高度?

答:《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是住建部以建质函〔2016〕247 号文形式印发公布的,属于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外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关系,可类比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与强制性规范的关系。规范性文件对工程设计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能力。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并列是不合适的。

3.1.2 结构施工图审查中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判断问题。

答:强制性规范条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体现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设计说明予以体现;二是通过设计具体内容如图纸、计算书等予以体现。与具体工程设计内容无关的条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予体现。

判断施工图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需注意:一是完整准确的理解强制性规范条文,对设计文件应主要依据与设计相关的强条进行判断;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根据设计具体内容进行判断;三是对施工图中所涉及的非设计方面的问题,不应判断为设计违反强条。

具体问题举例解答:

1 当设计过程中未执行强条,但经复核验算,原结构可以满足规范及计算要求,这种情况能否按未违反强条执行?

答:不算违反强条。应根据设计成果判断是否违反强条。

2 未计算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是否属于违反《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第4.2.3 条强制性标准?

答:第 4.2.3 条规定混凝土楼盖应满足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其控制水平与现行标准水平大体相当。根据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第 3.4.6 条及条文说明,对跨度较大的楼盖及业主有要求时,须进行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计算;一般情况下的楼盖通常满足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故未计算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不一定违反强条。必要时可进行补充计算,若不符合要求则违反强条,反之则未违反。

3 计算书中存在个别部位计算裂缝略微超过规范限值的问题,是否属于违反《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第 2.0.8 条强制性标准?

答:第 2.0.8 条中对计算做了明确规定,应控制受力裂缝宽度,裂缝宽度限值已有明确规定。实际设计构件的裂缝宽度验算如果超过限值,属于违反强条问题。

4 梁柱实际配筋稍小于计算配筋,如少了 5%以内,是否属于强条问题?

答:根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第 3.1.10 条规定,混凝土梁柱构件的抗力设计值应不小于其作用组合的效应值与结构重要性系数的乘积。采用梁柱实配钢筋计算构件的抗力设计值,如果不满足上述要求,属于违反强条问题。

对混凝土构件裂缝超限、配筋不足的问题,设计单位必须进行核实和整改。鉴于混凝土构件量大面广,对裂缝超限、配筋不足问题在违反强条的判定上,建议应考虑构件违规的程度、违规构件的数量以及违规构件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使判定更为精准、合理。

5 次梁充分利用钢筋的抗拉强度时,支座直锚长度不足是否属于强条问题?

答:现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没有对次梁支座纵筋直锚长度的规定,不属于强条问题。

6 计算书中输入的梁、柱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20mm 小于施工图中大于 20mm 的纵筋公称直径,此时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是否属于违反《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 2.0.10 条强制性标准?

答: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是否违反第 2.0.10 条,应看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是如何交代保护层厚度的,如果设计说明交代没问题,则未违反第 2.0.10 条。至于计算书输入的保护层厚度小于设计说明的要求,应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实际设计的保护层厚度复核计算。核实是否有承载能力、裂缝宽度等方面的问题。

3.1.3 关于结构设计总说明中强条表达的问题

答:部分与设计相关的强制性条文是必须在设计总说明中予以表达的,但不是所有与设计相关的强条都需要在总说明中表达,更不是所有强条都需要在总说明中表达。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与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的相关性和设计总说明的编制深度要求予以表达。设计总说明中涉及施工方面的问题,不应判断为设计违反强条问题。若审查单位认为设计总说明需补充施工方面相关强制性规范的条文,可作为总说明的问题提出建议。由设计单位确认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具体问题举例解答:

1)、 通用规范实施后,较多与施工及验收相关内容是否需要在设计图中明确?未说明是否违反了强条。

答:通规中与施工及验收相关内容根据工程情况在设计图中明确。如未说明,应不属于设计违反强条问题。

2)、 结构设计总说明是否必须声明“结构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施工过程应采取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3)、 设计文件是否必须声明“应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代表性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验。”

4)、 设计文件是否必须声明“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

答:2)、3)、4)问题的回答相同,不是必须声明的。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予以说明。

5)、 结构总说明深度,有关材料要求和施工要求,是否可以不写,篇幅越写越长。哪些可以精简的。

答: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对材料和施工的相关要求。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进行说明,说明编制深度应满足现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说明内容还应满足现行法规文件如危大工程相关文件的要求。说明中与具体工程无关的内容应删除。

3.1.4 对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不够及“错、漏、碰、缺”这类问题的审查问题。

答: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不够及“错、漏、碰、缺”问题,其性质可能是违反强条、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也可能仅是设计疏漏、表达矛盾、无关安全的问题。应以其对设计质量有无实质性影响及影响程度进行甄别。

具体问题举例回答:

1)、 总说明“设计使用年限 50 年”,未按《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 第 2.2.2条采用名称“设计工作年限”,有调审专家判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强制性条文,是否合适?

答: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不合适,应属于规范标准方面的问题,设计单位须改正。

2)、 图中钢筋符号为问号(“?”)、说明文字中专有名词中有错别字或漏字,有调审专家判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强制性条文,是否合适?

答:第一,“图中钢筋符号为问号(“?”)”,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不合适,应属于规范标准方面问题,设计单位须改正;第二,“说明文字中专有名词中有错别字或漏字”,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内容判断。

3)、 计算书中活荷载取值均符合规范强制性标准,但图纸中标注的数值小于强制性标准,此时是按笔误属于其它意见还是违反强制性标准?

答:如果计算书真实有效,此错误对工程设计质量无实质性影响,未违反强条,应属于规范标准问题,设计单位须改正。

3.1.5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2019 是否要严格执行?

答:此问题涉及到技术标准的选用问题。

用于设计的规范标准现分为两类:即强制性规范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中包括现行的推荐性标准:如原《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现均修改名称和编号转为推荐性标准。

一般结构设计必须执行相应的结构技术标准。如混凝土结构设计,必须选用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50010-2010;又如建筑抗震设计,必须选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

对《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2019,可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选用。设计工作年限为 50 年,《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50010-2010 与《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50476-2019 的耐久性内容均适用,设计人可仅选用《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50010-2010;也可都选,同时满足。设计工作年限为 100 年,《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50010-2010 的耐久性内容不够明确,设计人须选用《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2019,以确保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符合标准要求。

凡是设计选用的技术标准,在设计中就必须严格执行。设计人对工程中所选用的技术标准均应在设计总说明的设计依据中予以说明,以供相关方面了解掌握。

3.1.6 高层混凝土工业建筑是否要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第 2.1.1 条对高层建筑的定义是“10 层及10 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 28m 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 24m 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其中并不包括工业建筑。所以,工业建筑可不执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3.1.7 螺锁式预应力混凝土方桩是否需要执行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委员会鄂土建学会专字〔2023〕27 号文?

答:鄂土建学会专字〔2023〕27 号文系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不是地方法规文件,供设计使用螺锁式预应力混凝土方桩的相关单位参考。

3.1.8 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及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照抄住建部或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附件表格,在表格各项前一律勾选一通而没有列出危险源和给出对策,是否符合文件要求?

答:鄂建办〔2018〕343 号《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系湖北省根据住建部相关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对设计提出了相关要求,因此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中必须要执行。工程如果涉及危大工程情况,设计文件中必须要有相关说明,应有针对性地说明。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照细则规定,从设计的角度判断本工程是否存在及存在哪几种危大工程;第二,按照细则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指导意见;第三,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3.2 抗震设防标准及荷载作用

3.2.1 国务院令第 744 号《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其中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幼儿园和儿童福利机构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现阶段,根据相关部门的文件、解释和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设计审查参考使用。今后以修编后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准。

1 )、学校

根据 1)国家发改委发改社会〔2024〕2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对新建高校学生宿舍建筑要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2)住建部官网政务咨询 2023 年 11 月 28 日对“学校是否包括大学建筑”问题的回复:学校的范围包括大学。

学校应包括小学、中学、大学、中职、高职、高专等学校,可不包括老年大学、教育培训机构等。

学校中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2)、 医院

医院应包括具有防灾救灾功能的医院,可不包括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专科门诊等其他医疗机构。

医院中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3 )、养老机构

根据民政部 2020 年颁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 10 张以上的机构。

对单建的养老机构设施用房,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对合建的养老机构设施用房,其所在楼层及其以下房屋楼层的平面区段范围内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对不符合养老机构要求的养老设施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标准设防类。

4)、 幼儿园

幼儿园中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5)、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的设施用房可参照幼儿园、学校处理。

3.2.2 湖北省地震局鄂震发〔2021〕37 号《湖北省建筑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三、房屋建筑工程”第(二)项中的“大型商场”该如何把握,是面积大于多少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

答:可参照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第 6.0.5 条“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层商场”把握;面积可参照第 6.0.5 条的条文说明计算划分。

3.2.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地震动参数是否需要提高一档?是否需要执行中震防发〔2009〕49 号文?

答:根据武汉市政府令第 269 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要求和武城建〔2021〕41 号《市城乡建设局、市地震局关于提高武汉市部分新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第二、(一)条相关规定,武汉市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新建中学、小学、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的地震动参数需要提高一档。湖北省其他市县,如果有相关的地方法规文件规定,也应遵照执行。如果没有,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

3.2.4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附录 A.1.1 条中:

1 重点设防类的建筑,结构设计时安全等级是否必须采用一级。比如幼儿园、养老机构已明确为重点设防类,其安全等级是否可取为二级。

2 若不是必须采用一级,哪些类型的重点设防类建筑的安全等级可以采用二级,能否举例说明?

答:根据《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附录 A.1.1 条,重点设防类的建筑,结构设计时安全等级不是必须采用一级的。如幼儿园、养老机构已明确为重点设防类,安全等级可取为一级或二级。可根据其破坏后果,考虑其使用功能、规模大小、业主要求等确定;幼儿园的安全等级取一级为宜。

3.2.5 Ⅲ、Ⅳ类场地上的建筑工程,是否需要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在Ⅱ类场地设计地震加速度基础上乘以调整系数。另外,为何抗震规范不乘调整系数。

答: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确定,不仅要符合现行的规范标准,同时要符合现行法规文件。

武汉市政府令第 269 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武汉市域内除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筑工程和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外,

其他地区应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因此,武汉市Ⅲ、Ⅳ类场地上的不做地震安评且没有地震小区划的建筑工程,需要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在Ⅱ类场地设计地震加速度基础上乘以调整系数。

为便于设计审查单位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武汉市域内的设计地震加速度及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在武汉市《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 年版)第 9.18 疑难点中,提供了相关参数表,并说明区划图和抗震规范包络保底确定地震动参数。

湖北省的其他地区,如果没有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地方相关法规规定。则无需调整。

需要说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编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依据。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符合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的强制性内容要求。《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附录 E(资料性附录)各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调整”为推荐性内容,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没有直接采用,而是采取其他措施处理。但是,设计中直接以《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依据确定地震动参数,则须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相关规定。

3.2.6 武汉地区项目超限且做了安评报告,安评报告给出了小震、中震、大震下的地震动参数,该参数往往小震不小,大震不大。该地震动参数是否需按〔2015〕67 号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 12.2 条,中震和大震的加速度峰值按小震加速度同比例放大?

答:关于地震安评报告的问题,提两点意见供设计人员参考。

1)、设计采用的地震安评报告必须经湖北省地震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否则不能作为设计依据。

2)、如果认为地震安评报告有问题,应向报告编制单位提出质疑,要求其解释;必要时,向湖北省地震安评主管部门提出质询。

至于“小震不小”,以武汉地区为例,武汉为 6 度区,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 0.05g,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附录 F 地震动参数分区值范围”,6 度区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amax 范围为 0.04g≤amax<0.09g,表示此范围内的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均用 0.05g 表示,并且地震安评还考虑了不同类别场地的影响,因此地震安评报告的“小震不小”就不足为奇了。至于“大震不大”,可以中国地震动区划图为例,《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第 6.2.2 条规定,罕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宜按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1.6~2.3 倍确定,与抗规 6 度的 2.5 倍关系相比,区划图也会出现“大震不大”的情况。

对地震安评结果,不宜简单将其与抗震规范小、中、大震的比例关系进行比较并认为抗震规范的比例关系是唯一正确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对大震的动参数值,安评报告如果低于抗震规范,设计时则以抗震规范为准。

按现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有安评报告的情况下,中震和大震可按规范的设计参数采用,如果采用,当安评的小震加速度峰值大于规范规定较多时,宜按小震加速度放大倍数进行调整。当然,根据该条款,也可不按规范的设计参数采用,直接采用安评报告的参数即可。

3.2.7 设计、超限审查和图审单位对地震动参数的取值标准是什么?《抗震通用规范》第4.2 章节的地震动参数,比如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当如何取用?

答:无论设计、超限审查和图审单位,对地震动参数的取值标准都是一致的,即按现行法规文件规范标准的规定取值。现行法规文件规范标准中,对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大致有四种形式,抗震规范、地震小区划、中国地震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其中,抗震规范的取值是地震动参数取值的底线。工程设计取值中,其它形式的地震动参数取值如果低于抗震规范,则以抗震规范为准。

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第 4.2 节中的地震动参数与抗震规范一致,其中表 4.2.2-1 的参数就是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下限值。

3.2.8 GB55001-2021 第 4.6.5 条,采用风荷载放大系数的方法考虑风荷载脉动的增大效应,此放大系数是否所有主体结构均需要满足此系数,还是荷载规范中 8.4 条中考虑风振影响的结构需要满足?

门式刚架主体结构是否需要满足此放大系数?如何考虑?是原门刚规范放大系数 1.1和 1.2 取大值,还是两者同时考虑 1.1x1.2=1.32?

答:《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第 4.6.5 条对主体结构风荷载放大系数取值的规定,是对主体结构考虑风荷载脉动产生风振效应的要求。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第 8.4.1 条考虑风振影响的主体结构需要满足此条要求。

现行《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 第 1.0.2 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房屋高度不大于 18m,房屋高宽比小于 1,承重结构为……的单层钢结构房屋”,不属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第 8.4.1 条的范围,主体结构可不考虑风振影响。因此,对符合现行《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 规定条件的门式刚架主体结构,风荷载放大系数可取 1.1,不用取大值,也不用连乘。

3.2.9 轨道交通中的重要建筑设计工作年限为 100 年,根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第 3.1.16 条,其活荷载均应考虑设计工作年限调整系数。有设计认为安全等级一级,取结构重要性系数为 1.1,即可覆盖,是否可不考虑活荷载设计工作年限调整系数。

答:需同时考虑,两者概念不同。结构重要性系数是考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而引入的系数;可变荷载考虑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系数是在设计基准期内可能出现的最大荷载值确定的,但设计工作年限不一定和设计基准期一致,如果都采用一个标准的话,会导致两个时间内的可靠指标不一致,故引入这个调整系数。可变荷载考虑工作年限调整系数应按《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第 3.1.16 条要求执行。

3.2.10 根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第 4.2.7 条,工业厂房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为 4.0kN/㎡,能否根据建设单位或厂家以书面形式,提供的厂房楼面荷载标准值取值小于 4.0kN/㎡。

答:《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第 4.2.7 条规定了电子产品加工、轻型机械加工、重型机械加工这三类工业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是这三类工业建筑设计遵守的楼面荷载最低要求。对于其他类别的工业建筑楼面活荷载,有规范标准的应按相关规范标准取值;对于没有规范标准的,可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楼面活荷载取值,但需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中第 5.2.1 条及第 5.2.2 条要求。

3.2.11 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第 4.1.3 条:藏书库、档案库的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为 0.8。建筑个别房间为藏书库、档案库,可变荷载的组合系数如何考虑?

答:藏书库、档案库房间的可变荷载组合系数按 0.8 考虑。

3.2.12 根据《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 第 3.3.1 条以及《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 第 4.1.3 条,屋面竖向均布活荷载可取 0.3kN/㎡,而《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第 4.2.8 条:屋面活荷载标准值为 0.5kN/㎡。对于门式刚架类仓库厂房的屋面活荷载取值是否可取 0.3kN/㎡。

答:《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第 4.2.8 条已明确“民用建筑”的屋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应低于 0.5kN/m2。对于门式钢架的工业建筑(为压型钢板轻型屋面),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可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 第 4.1.3 条要求取值。

3.2.13 根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第 4.2.5 条,设计墙、柱和基础时,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折减系数按第 4.2.5-1 条及表 4.2.5 中执行。对于工业建筑设计基础时,楼屋面活荷载是否可以按民用建筑进行折减;根据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GB51006-2014 在满足第 6.2.3 条的条件的,是否可以进行折减。

答:不可以折减。设计墙、柱和基础时,《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第 4.2.5-1 条是指表 4.2.2 中第 1(1)项单层建筑楼面梁的从属面积超过 25m2 时,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折减系数不应小于 0.9,其他折减按表 4.2.5 规定采用。且表 4.2.2 中第 1(1)项,不包含工业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中第 5.2.1 条及附录 C第 C.0.9 条进行执行;对于石油化工类的建筑,可以按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结构荷载规范》GB51006-2014 可按第 6.2.3 条进行执行。

3.2.14 门式刚架的女儿墙部位积雪堆积荷载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第7.2.1 条取值,还是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 第 4.3.3-4 条取值(屋面突出物)。

答:具体由设计确定,建议取包络设计。

3.2.15 走廊楼面活荷载标准值是否采用《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第 4.2.2 条表4.2.2 项次 10 第 3 类“教学楼及其它可能出现人员密集的情况”取值 3.5kN/m2。对于“可能出现人员密集的情况”如何把握,是否只要是走廊、门厅都应按 3.5kN/m2 取值。对于多层住宅的楼梯间、电梯厅、连廊取值 3.5kN/m2 是否合理。

答:对于教学楼的连廊为可能出现人员密集,其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应取 3.5kN/m2。对于“可能出现人员密集的情况”一般指公共区间的场合,如教学楼、学校宿舍楼、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高层建筑的避难层等均为可能出现人员聚集。对于多层住宅的楼梯间、电梯厅、连廊等兼做消防疏散通道时,其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应取 3.5kN/m2。

3.2.16 根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 第 4.5.6 条,仅要求塔架、钢索考虑覆冰荷载,没有要求轻钢结构屋面如何考虑覆冰荷载。对于轻钢结构屋面,当遇到雪加冰时,其荷载有可能远雪荷载取值,如何定量考虑轻钢结构的覆冰荷载。

答:房屋建筑中屋面轻钢结构的雪荷载,在满足 100 年重现期的基本雪压的情况下,可不考虑覆冰荷载(当屋面存在高低处,应考虑积雪分布不均匀系数)。通用规范中的第 4.5.6 条所指的塔桅、输电塔和钢索等,与屋面轻钢结构的动力特性不同。


3.3 地基基础

3.3.1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第 8.4.5 条,桩+筏板基础是否要求剪力墙水平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2mm、竖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0mm。

答:《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第 8.4.5 条规定了筏板基础地下室内、外墙的配筋构造要求。伸入地下室的剪力墙如果兼做地下室内、外墙,应执行第 8.4.5 条构造要求。

3.3.2 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第 2.4.2-3 条,以及《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 第 6.1.11-3 条,基础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能力,避免地震时基础转动加重建筑震害。对于独立基础埋深较大时,是否属此类情况?独立基础间未设置连系梁,是否违反以上条文。

答:GB55002-2021 第 2.4.2-3 条主要是针对由块材组合而成的砌体墙体等结构构件(详见说明条文)。当独立基础(混凝土基础)埋深较大时,不属此类情况;独立基础间未设置连系梁,不违反此条文。当基础埋深较深,或各基础埋置深度差别较大时,宜设置基础系梁,以加大基础整体刚度,提高抗震性能。

3.3.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第 12.1.8 条:基础埋置深度可从室外地坪算至基础底面,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可取房屋高度的 1/15;2)、桩基础,不计桩长,可取房屋高度的 1/18。当建筑物采用岩石地基或采取有效措施时,在满足地基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及本规程第 12.1.8 条规定的前提下,基础埋深可比本条两款的规定适当放松,可放松到多少?

答:基础埋深在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抗滑移和抗倾覆验算,宜按中震)的情况下可放松。对于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埋深可取房屋高度的 1/15~1/18;对于桩基础埋深可取房屋高度的 1/18~1/20。对于岩石类的地基,基础埋深满足抗滑移稳定,且满足水平力作用(风荷载作用和考虑中、大震影响的地震作用)的倾覆验算,并采取相应的结构措施情况下,可不考虑埋深要求。

3.3.4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第 12.1.8 条,若地下室三面填土,一面临空。1)、高层主楼距离临空面多远,基础埋深可以按照主楼室外地面(地下室顶板覆土面标高)算,而不用按照临空面室外地坪算。2)、临空面处的主楼基础埋深能否不满足第12.1.8 条,而保证主楼抗倾覆满足要求。

答:地下室三面填土,一面临空的高层建筑,不能简单地以主楼距离临空面远近,来确定主楼基础埋深是否从室外地面算起,需具体工程案例具体分析。在满足主楼的抗倾覆、抗滑移验算的情况下,基础埋深可以放松。

3.3.5 根据《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第 4.4.7 条,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应提出沉降监测要求。对于处理地基上的、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是否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监测。

答: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监测。

3.3.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第 8.4.16 条,筏板基础顶部钢筋是否应按计算配筋全部连通,还是按 0.15%贯通筋+跨中局部附加筋进行配筋。另外筏板+柱下墩(变厚度筏板)的基础形式,在柱下墩范围内上部钢筋最小配筋率按筏板高度还是按柱下墩高度来计算。

答:可按 0.15%的贯通筋+局部附加筋的配筋方式,附加筋的长度需满足计算部位+钢筋的锚固长度。但对于顶部附加筋应在本跨贯通设置。对于筏板基础+柱下墩,当筏板基础的下柱墩顶部受拉时,其上部筋应满足柱下墩厚度的最小配筋率要求;当筏板基础的下柱墩厚度仅因抗冲切、抗剪需求时,下柱墩上部配筋除满足筏板厚度最小配筋率要求外,还需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50010-2010 第 8.5.3 条(按柱下墩厚度计算)要求。对于超长、超大体积混凝土的筏板基础,应考虑温度作用的不利影响。

3.3.7 根据《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第 4.1.1 条、第 4.4.7 条、第5.4.2 条,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建筑具体指哪些建筑;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建筑具体指哪些建筑,请明确。

答: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建筑,在《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第4.4.7 条已明确的建筑;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建筑在《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第 5.4.2 条已明确的建筑。

3.3.8 根据《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第 4.4.6 条,对卧置于地基上的混凝土板,板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为 0.15%。对于地下室底板配筋由水浮力工况控制时,其最小配筋率是否需要按 0.2 和 45ft/fy 的较大值设计。

答:可以按 0.15%最小配筋率控制。规范规定对卧置于地基上的混凝土板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要求,并没有规定受力是由哪种荷载产生。

3.3.9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第 3.0.1 条,多栋建筑与地下室或裙房连为一体,与地下室或裙房相差超过 10 层时,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是否可以认为塔楼及其相关范围的基础设计等级甲级,其余区域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或丙级。若主楼及纯地下室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均定为甲级,地下室抗浮设计等级是否也应定为甲级?

答:当主楼与地下室或裙房连为一体,且层数相差超过 10 层时,基础设计等级应为甲级,其抗浮设计等级相应定为甲级。从规范角度,基础设计等级未按区域来划分的说法。

3.3.10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 第 5.1.4 条,高度超过 50 米的高层建筑物应设地下室。工业建筑中存在较多超过 50m 的建筑物,如气化框架绝大多数超过 50米,一些煤贮运转运站高度也会超过 50m。从建构筑物划分上,此类结构属于构筑物,从使用功能需求及工程实践经验上,未设置地下室。

答:可不设地下室。对于工业建筑中高度超过 50m,未设置地下室的构筑物,基础埋深除满足规范要求外,还应进行抗倾覆、抗滑移等稳定性验算。

3.3.11 关于 GB5007-2011 第 3.0.4(2)条静载试验数量的疑问:当纯地下室与主楼如果连成一片,主楼采用桩基础,纯地下室采用天然基础,基础设计等级按甲级考虑,纯地下室部分基础是否需要载荷板试验?若需要做,试验点位数是按每个塔楼周边不少于 3 个点数考虑还是整个地下室按 3 个点位考虑。

答:需要做静载试验。勘察规范《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 第 7.0.6 条“每一受检岩土层不少于 3 个”;《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附录 C“不应少于 3 件”,按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 第 15.1.14 条即使对桩基础也仅要求每栋不少于 1 根没有要求 3 根。因此,同一土层整个地下室可以按不少于 3 个点位进行静载试验。但若一个大地下室被人为的划分成几个验收单位工程,质监验收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1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 年版)第 8.5.1 条没有单桩承台的配筋率要求,单桩承台的单面最小配筋率宜取多少?

答:建筑工程、桥梁工程规范中均没有涉及到单桩承台最小配筋率的问题,可由设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处置。


3.4 桩基础

3.4.1 《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 条文说明第 10.1.6 条:对嵌岩桩端后压桨桩,后压桨作为对桩底薄层沉渣的技术处理措施,不考虑单桩承载力的提高。

问题:此规定中“不考虑单桩承载力提高”是仅不考虑桩端阻力的提高吗?是否可以按《桩基》第 5.3.10 条“对于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当为单一桩端后注浆时,竖向增强段为桩端以上 12m”进行考虑桩侧阻力的提高作用?

答:桩基础设计规范与湖北省地标不一致应以当地经验为准。“不考虑单桩承载力提高”的含义是指由于后注浆的目的仅为固化桩底成渣,不考虑提高桩端阻力。侧阻力是否提高可由设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考虑。

3.4.2 永久结构的抗拔桩,当设计抗拔力达到《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 》(DB42/489-2008)第 9.0.8 条附录 A 规定的最大允许抗拔力的 50%时,应对工程桩的接头焊缝进行质量检测。管桩接头焊缝质量是抗拔桩的控制因素之一,此处为什么达到最大允许抗拔力的 50%时,才进行焊缝检测?据了解管桩施工过程中,经常未进行焊缝的探伤检查,一般焊接完毕即直接继续打桩了。

答:DB42/489-2008 编制较早。按《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 第 7.6.4 条以及中南标《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20ZG207 第 11.2 条的要求,抗拔桩宜采用机械连接,只有当“检测手段可靠时”才能采用焊接连接。因此,设计单位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比管桩规程更高的对管桩接头焊接检测要求,也可直接改为机械连接。

3.4.3 按《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 第 15.1.14 条,同直径同条件的桩试桩不少于 3 根,但省内部分区域的施工图中却将嵌岩桩多种直径桩的静载试验数量合起来总共取 3 根,他们认为当地主要检测端承桩的端承力,无需每种直径的桩试桩 3 根。问,湖北省地标规范的检测规定与当地习惯检测做法有出入,如何执行才合理可靠。

答:按湖北省地标《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 执行。建议设计单位应合理地选择桩径。

3.4.4 勘察报告判定有负摩擦的勘察报告判定有负摩擦的地层,部分施工图中仅仅要求试桩最大加载量不小于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 2 倍,未考虑负摩擦的影响,仅将试桩极限加载量除以 2 作为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有的施工图中通过试桩的最大加载量再计算考虑负摩擦的影响来确定单桩承载力;有的施工图中要求静载试验采用双套管将负摩擦地层隔开,问设计单位如何处理才合理。

答:《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若干问题技术规定》武城建〔2014〕24 号第三(2)条要求“根据静载试验确定单桩承载力时,必须考虑负摩阻力的影响”,因此根据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的结果确定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时,可以通过计算负摩擦力的影响确定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如此处理就认为考虑了负摩擦的影响。由于软土地层的厚度不一定均匀,不便于准确确定双套管的长度,通常静载试验不采用双套管隔开软土层。

3.4.5 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第 5.5.1 条要求非嵌岩桩基础应进行沉降验算,但部分地区灌注桩均以古河道卵石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桩长约 20-40m,当地经验均无需计算桩沉降。通常勘察报告仅只能给出桩底一下地层的变形模量 E0 未能给出压缩模量 Es,无法直接计算沉降。可不可以按通用规范 GB55003-2021 第 5.1.1(8)条“对桩基沉降控制有要求的”才算沉降。

答:桩基规范《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第 3.1.4 条对应进行沉降验算的建筑桩基做了规定,第 5.5.1 条仅要求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变形容许值,并未要求非嵌岩桩基础应进行沉降验算,是否须做沉降验算按通规 GB55003-2021 第 5.1.1-8 条及桩基规范 JGJ94-2008第 3.1.4 条执行。

3.4.6 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第 5.4.3-6条“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有无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中的“视岩性”该如何界定?当地质报告显示无溶洞或岩溶微发育,是否也需超前钻?

答:“视岩性”表示分“有无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几种情况。当地质报告显示无溶洞或岩溶微发育,通常无需超前钻。可采用对桩进行抽芯检测等手段来检测桩底下有无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3.4.7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第 4.1.1-1 条要求配筋率为“当桩身直径为 300~2000mm 时,正截面配筋率可取 0.65%~0.2%(小直径桩取高值)”。有审查专家要求灌注桩配筋率按此条文根据桩身直径线性内插取值,请问是否合适?

答:参照惯例,桩最小配筋率在直径 300mm~2000mm 之间可按直径内插确定。

3.4.8 单柱单桩或垂直于两桩连线方向的基础梁设计中,基础梁两端箍筋未按框架梁抗震要求设置箍筋加密区?

答:基础顶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为上部结构与基础的分界。与柱拉结的梁定义为框架梁,梁端箍筋应加密。与基础相连的梁为基础梁而不是框架梁,梁端箍筋可不用加密。各现行标准图集也是这样表示的。

3.4.9 抗拔桩验收检验加载值若取大于桩的抗拔承载力特征值时,桩身控制裂缝钢筋须加强,是否认为非随机抽检?是否要考虑增加声测管埋设数量?

答:首要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合理确定工程桩的抗拔验收静载试验的最大加载量。《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第 5.1.2 条、第 5.1.3 条规定验收的抗拔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对确定最大加载量有职有权,宜对工程桩的抗拔验收静载试验的最大加载量有所控制,按武汉市建设局《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21 年版)第 1.22 条“验收检验加载量只要大于或等于桩的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就可以了”。

《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 第 15.1.4 条要求“抗拔桩静载试验应进行裂缝控制”,同时参照 DB42/242--2014 第 15.1.13 条对抗压桩“不能随机抽检时,---”的要求,抗拔桩检验桩的钢筋应根据裂缝验算结果确定是否需加强。若加载量较大,确实需要采取加强措施。但通常应尽可能控制试桩的最大加载量达到能随机抽检,不增加声测管埋设数量的检测效果。

3.4.10 按《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 第 15.1.15 条、第 10.3.3 条,当预估工程桩桩数少于 50 根时,抗拔试桩和抗拔承载力验收桩是否可只做 2 根?

答:抗压桩工程桩桩数少于 50 根时,可只做 2 根。抗拔桩的试验数量可参照抗压桩的试验数量。

3.4.11 对《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 242-2014 第 10.3.9 条、第 15.1.18-3 条如何界定“嵌岩桩”,如桩端持力层在强风化或中风化极软岩,端承力在桩承载力特征值计算中占比不超过 10%,是否必须按嵌岩桩认定?

答:第 10.3.9 条是指“端承型”嵌岩桩,端承力在桩承载力特征值计算中占比不超过 10%不算端承型嵌岩桩。由于规范没有定量确定端承力占多大比例才叫嵌岩桩,同时计算的数值与实际受力不一致吻合,对第 15.1.18-3 条嵌岩桩检测如何把握尺度,可由设计单位与验收单位酌情商定。


3.5 地下室结构

3.5.1 《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 第 10.5.7 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第 6.1.11-5 条、《建筑桩基技术规范》第 4.2.6 条均要求承台之间要拉结,问题是地下室设有(防水)底板(通常 350-400mm 厚)时,两桩承台的短向、单桩承台的两个方向是否还需要设置连系梁,能否用柱宽加 200 的暗梁作为连系梁。

答:地下室防水底板板厚不小于 350mm,有承台间的拉接作用,可兼做承台之间的连系梁,不另行设置拉梁也符合上述规范条文的规定。是否另行采用柱宽加 200 的暗梁作为连系梁可由设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柱偏位使承台短方向受弯,而防水板分离配筋没有双层双向配筋时宜采用暗梁等有效措施加强。

3.5.2 若地下室二面有土,二面临空。能否考虑不设置地下室底板?

答:两面临空没有侧限不应视为结构地下室。按《山地建筑结构设计标准》JGJ/T472-2020第 3.1.10 条“山区建筑结构不宜兼做支挡结构”,地下室二面有土,二面临空比没有地下室更不利于抗震。因此,对非岩石地基,在确保地基整体稳定的前提下:

1)、 按《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 第 5.1.4 条的规定,对结构高度不超过 50m 的高层建筑,宜设置四周均有侧限的地下室。对结构高度大于 50m 的高层建筑,应从临空面起算设置四周均有侧限的地下室。

2)、 对多层建筑可以考虑不设置地下室底板,建筑防潮另有要求除外。

3.5.3 一.《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和《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15 无抗浮设计等级要求,且允许非预应力锚杆应用。但按《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 第 7.5.8(1)条抗浮设计等级甲级的锚杆,规范要求不出现裂缝,就只能采用预应力锚杆。预应力锚杆施工难度大,不易控制质量,甲级抗浮项目是否仍可采用普通锚杆。

二.计算抗浮锚杆裂缝时,当锚杆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时,其抗拉强度如何取值?

答:一.《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 第 7.5.1 条在锚杆选型中包括全长粘结型锚杆等非预应力锚杆,且没有限制该类锚杆适用的抗浮工程等级。JGJ476-2019 第 7.5.8 条“抗浮锚杆锚固体的裂缝控制设计”的内容,与 JGJ476-2019 第 7.1.11 条抗浮构件裂缝控制的规定相匹配,应系针对预应力锚杆而言。全长粘结型锚杆与抗浮桩工作机理及性能类似,可参照抗浮桩进行锚杆的裂缝计算,并满足第 7.1.11 条的规定。

目前地下室抗浮措施也有不采用预应力锚杆,锚杆的杆体砼不开裂的。例如采用囊式锚杆、扩大段(端)锚杆,筋体采用普通钢筋,在筋体外包裹防腐油脂涂层、外设 PVC 套管隔离保护,筋体锚固端板位于扩大段(端)底部,不施加预应力可实现锚杆浆体不产生拉应力。

二.实际工程中锚杆的实际受力远大于砂浆抗拉强度,应按钢筋的应力验算裂缝宽度,而不是考虑锚杆拉力小于砂浆设计抗拉强度没有裂缝的问题,因此无需考虑砂浆抗拉强度取值。

3.5.4 地下结构工程设计中常见使用功能要求楼板开孔较大,超过该楼层板典型宽度的 30%的情况,与通用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强制性条文第 6.3.7条有冲突,如何解决。

答:1)、关于楼板开洞宽度问题,设计单位应优化工艺的功能布置,按《通用规范》要求执行。

2)、若存在开孔后的楼板宽度确实不能达到强条要求的情况,应对开洞结构进行抗震性能专题研究,并采取适当加强措施,然后按 GB 55002-2021 第 1.0.3 条由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合规性判断。

3.5.5 规范 DB42/242-2014 第 5.1.4 条要求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高度超过 50 米的高层建筑物应设地下室,对于坡地上的建筑,地下室一边临空或两边临空是否能算地下室,是否还要继续往下设置四周有土约束的地下室?

答:有临空面没有土的侧限不应视为结构地下室,按《山地建筑结构设计标准》JGJ/T472-2020第 3.1.10 条“山区建筑结构不宜兼做支挡结构”,地下室一边临空或两边临空比没有地下室更不利于抗震。因此,对结构高度大于 50m 的高层建筑,按 DB42/242-的规定,应从临空面起算确保基础埋深并设置四周均有侧限的地下室。

3.5.6 JGJ3-2010 第 5.1.14 第 10.4 节;GB55008-2021 第 4.4.13坡地上建筑,地下室一边临空或 L 形临空,嵌固于基础顶,地下室是否按裙楼进行多塔设计。地块较大时,是否可以按各塔楼相关范围进行建模,不用整地块多塔模型进行包络设计。

答:1)、地下室一边临空或 L 形临空,没有土的侧限不应视为结构地下室,这种坡地的地下室应按裙楼进行多塔设计;

2)、按高规 JGJ3-2010 第 5.1.14 条,“宜按整体模型和各塔分开的模型分别计算”。地块较大,计算模型的容量有限时,可分别将 3-4 个塔围合成一个局部范围近似替代整体建模。

3.5.7 工程抗浮措施采用排水限压法、隔水控压法与泄水降压法时,是否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答:需要专家论证。《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 第 7.4.1 条文解释中指出“排水限压法、隔水控压法与泄水降压法尚缺少定量设计方法,有待进一步研究”,同时此类抗浮措施对适用条件及后期长期运行控制、维护管理均有严格要求,在初期选用时应引起足够重视。

3.5.8 地下室抗浮水位标高,部分地勘单位取周边道路排水沟的最低点,是否正确?

答:使用阶段的抗浮设计水位,应按室外完成地面标高取值。当地下室范围较大,场地地面存在高差时,取最低点不合理,应考虑水位梯度变化,分区确定抗浮水位,抗浮水位取值应由根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确定。

3.5.9 地下室外墙下为 350mm 厚底板,外墙底板按嵌固计算,其纵筋锚入底板直锚段长度不足 0.6La,是否需要将墙下底板加厚或减小墙纵筋以满足锚固长度?

答:是,墙下底板厚度应满足纵筋最基本的直锚长度要求。根据《22G101-3》第 2-8 页墙身竖向钢筋伸入基础内竖向直锚长度不小于 0.6LabE 和 20d。

3.5.10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 第 7.2.6 条规定抗浮锚固构件钢筋锚入抗浮板长度不应小于 35d,对于钢筋直锚段长度是否需要满足 0.6*35d=21d?当不满足时有哪些可靠的方式?

答:对于钢筋直锚段长度不小于 0.6lab,弯折长度不小于 15d,具体抗浮构件锚固方式可参考《22G815》第 35~42 页。

3.5.11 地下车库顶板与主楼顶板高差处采用楼板加腋措施后是否属于错层结构,是否需要满足《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第 4.4.13 条?

答:当地下车库顶板与主楼顶板高差未超过梁高范围,且在高差处采用楼板加腋措施,不属于错层结构,可参考《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第 4.4.13 条对高差范围竖向构件进行适当加强,如混凝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高差处剪力墙厚度不应小于 250mm,水平和竖向钢筋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小于 0.5%。另外,地下室顶板与主楼一层楼板高差不宜超过 1.2m。

3.5.12 地下室外墙考虑的土压作用不够时,依赖基坑支护解决是否可行?

答:基坑支护一般作为临时结构,设计使用期限一般为 1~2 年,当地下室外支护结构为地下连续墙或刚度较好的排桩且结构作为永久性支护设计时,土压力可根据实际情况折减,水压力不能折减,以此来计算地下室外墙土压力。

3.5.13 如多栋塔楼存在一半有地下室,一半无地下室,但在顶板标高相连,无地下室部分的塔楼顶板厚度及配筋是否要按嵌固端要求构造?或者按非嵌固端地下室顶板构造?

答:无地下室部分的塔楼一层楼板厚度及配筋无需满足地下室顶板构造要求,但该处结构与地下室相连,并与土壤相邻,需考虑结构使用环境、耐久性等影响,板厚不宜小于 120mm,钢筋采用双层双向配筋。

3.5.14 地下室上部单体剪力墙下地下室后,由于层高原因,剪力墙墙厚由 200 加厚至 250,在墙长不变的情况下,会导致墙截面高厚比小于 8。地下室范围的这部分墙体是否要满足短肢剪力墙配筋率要求?

答:可不按短肢剪力墙设计,但这部分墙体需满足短肢剪力墙配筋率要求。

3.5.15 地下室三面临土,一面开敞,地上有高度若干层的塔楼。1)、带地下室整体计算时,地下一层扭转位移比大于 1.4,但因为该层的层间位移角的绝对值非常小(因为三面临土且外墙提供的侧向刚度很大),对该层扭转位移比是否可以不做限制?2)、依据抗规 6.1.14 条关于嵌固端的条件,只要满足地下一层的相关范围的侧向刚度大于地上一层的侧向刚度的 2 倍且避免在地下室顶板开大洞,可以将地下室顶板作为结构的嵌固端。此种情况嵌固端放在地下室顶板是否合适?

答:1)、三面临土,一面开敞地下室,当地下一层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第 3.7.3 条规定限值的 40%时,地下一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层平均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6。

2)、地下室三面临土,一面开敞,地下室顶板一般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因《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第 6.1.14 条条文说明已明确,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的地下室应为完整的地下室。建议按地下室顶板、地下室底板分别作为嵌固端包络设计。


3.6 结构形式及抗震规则性

3.6.1 工业建筑是否需要判断不规则性?

答:工业建筑需要判断不规则性。《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5.1.1 条“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是针对所有建筑而言。

3.6.2 对于多层结构形式混合的结构(如下部混凝土结构上部钢结构,下部钢框架结构上部门式刚架)如何设计?

答:结构抗震体系应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 2.4.1、2.4.2条基本要求。结构计算应采用三维整体建模计算,计算模型应能反映结构的实际受力情况,不同结构材料采用不同的阻尼比计算,施工图节点设计、计算书中荷载导荷等情况应与实际受力情况一致,对薄弱部位及构件进行补充计算。计算时选取的参数(如结构形式、阻尼比)不一致时,取包络。当根据计算结果判定为特别不规则建筑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加强措施。

下部钢框架结构上部门式刚架结构应为下部钢框架结构上部为抽柱钢结构,二层大跨度钢框架不属于门式刚架,计算主体结构风荷载时,应执行 GB55001 和 GB50009 的有关规定,如采用门式刚架的围护系统及连接构造,计算檩条、墙梁和屋面板及其连接时可参照门规的规定。

3.6.3 主要在一个方向布置剪力墙,另一个方向仅少量甚至没有布置剪力墙的结构是否可行?如何设计?

答:《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 4.2.2 条要求“房屋建筑结构应采用双向抗侧力结构体系”,如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刚度相近,结构可行。实际工程中纵向应尽可能布置一定数量的长墙肢,避免纵向无长墙。当一个方向仅少量甚至没有布置剪力墙时,应补充该向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包络设计,对纵向的短墙肢按《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第 6.4.6 条加强构造措施,梁和少墙方向的剪力墙边缘构件应满足框架的抗震构造措施。

3.6.4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第 6.1.5 条规定“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 24m 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 24m 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当工程中遇到时,应如何采取加强措施?

答:根据《施工图审查及全国质量检查常见问题分析(结构)》回复如下:

1)、多层丙类建筑采用单跨框架结构时,应采取比规范更严格的设计措施,必要时宜进行抗震性能设计;

2)、甲、乙类建筑及高度大于 24m 的丙类建筑应避免采用单跨框架,当无法避免时,应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同时仍需提高结构的抗震措施。

3)、多、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大跨度单跨框架。

3.6.5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表 2 中局部不规则(如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夹层、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或个别楼层扭转位移比略大于 1.2 等),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一项,如何把控?

答:对于建筑是否超限判断难以把控时,可咨询超限委员会。

3.6.6 高层建筑(约 30 层)顶部 1~2 层退进,退进尺寸超过 25%,是否必须按体型收进(尺寸突变)计入超限不规则项?

答:高层建筑(约 30 层)上部 1~2 层收进对主体结构影响较小,可不计入超限不规则项。

3.6.7 高度超过 60m,但核心筒外围剪力墙少,未形成筒体效应,是否可按框剪结构设计?

答:如核心筒外围剪力墙少,未形成筒体效应的判定原因及依据充分,可按框剪结构设计,当无充分依据时,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的要求执行。


3.7 结构分析

3.7.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 5.1.3 条规定“对于框架结构房屋,应考虑填充墙、围护墙和楼梯构件的刚度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在审查中如何执行、体现?电算程序中有“是否考虑填充墙刚度”项,是否应填“是”?现多数电算时填“否”,是否应判为违反规范条文?

答:《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第 5.1.3 条的内容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版)第 3.7.4 条、第 6.1.15 条中已有表述,对该条文在审查中如何执行、体现,可见该条文的条文说明的“实施与检查控制”内容。建议对框架结构房屋,尽量少使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刚性填充墙,必须要使用时,注意“上下层墙体宜对应”、“墙体平面布置宜均匀”、“柱边砌筑墙体应到顶”等事项。

电算程序中有“是否考虑填充墙刚度”项,如何填写由设计单位综合考虑,不应以此判定是否违反规范条文。

3.7.2 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 5.1.3 条的规定,框架结构房屋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刚度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框剪结构项目中楼梯间位于框架区域时是否考虑楼梯刚度影响?《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2024 年版)第 6.1.15 条及条文说明中指出设置滑动支座时可不考虑楼梯刚度影响是否仍然有效?

答:《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 5.1.3 条要求“对于框架结构房屋,应考虑填充墙、围护墙和楼梯构件的刚度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对于框架-剪力墙结构,一般可不考虑楼梯刚度影响,但当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应考虑楼梯刚度影响。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2024 年版)第 6.1.15 条及条文说明中指出设置滑动支座时可不考虑楼梯刚度影响应该仍然有效。

3.7.3 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 4.2.3 条的规定,建筑结构抗震验算时,各楼层水平地震最小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该规范表 4.2.3 的要求,目前较多项目受限使用功能难以满足,不满足的层数与底部剪力增大系数限值存在争议,如何执行?

答:根据住建部建质〔2015〕67 号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规定:基本周期大于 6s 的结构,计算的底部剪力系数比规定值低 20%以内,基本周期 3.5~5s的结构比规定值低 15%以内,即可采用规范关于剪力系数最小值的规定进行设计。基本周期在 5~6s 的结构可以插值采用。

6 度(0.05g)设防且基本周期大于 5s 的结构,当计算的底部剪力系数比规定值低但按底部剪力系数 0.2αmax 换算的层间位移满足规范要求时,即可采用规范关于剪力系数最小值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其它情况可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 4.2.3 条条文说明要求:“当底部总剪力相差较多时,结构的选型和总体布置需重新调整,不能仅采用乘以增大系数方法处理。”

3.7.4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 4.1.2 条的规定,当结构中存在与主轴交角大于 15°的斜交抗侧力构件时,应计算斜交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有的设计人在软件计算时没有勾选自动计算;有的软件勾选了自动计算,但查看计算结果没有最不利方向角的位移比,最终结果是没有算最不利方向角,不符合规范的规定。

答:应计算。同时,软件会输出地震作用最大的方向,如果这一角度大于 15 度,则需要考虑这一角度下的地震作用,而不能仅仅考虑 0 度和 90 度的地震作用。计算最不利方向角的位移比是用于指结构主轴可能有偏转的结构。

3.7.5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2024 年版)第 3.5.3 条的规定,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动力特性宜相近。由于建筑功能及布置要求,结构平面两方向尺寸相差较大,两方向周期相差较大(T2=0.6-0.7T1),且不可调整,结构动力相差较大,甚至第一周期为平动,第二周期为扭转,是否只要周期比及其他指标均满足相应规范要求即可?

答:当建筑物平面为长矩形时,根据《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2024 年版)在第 3.4.5 条的要求,结构尽量不要设置抗震缝,但需仔细估计地震扭转效应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当结构的两方向周期相差较大,或第一周期为平动、第二周期为扭转时,如果当计算的楼层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层间位移角限值的 40% 时,可认为该建筑的结构刚度比较大,可适当放松要求,否则宜调整结构布置,调整结构刚度。

3.7.6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2024 年版)第 3.4.1 条条文说明“扭转周期比大于 0.9 则抗扭刚度弱,判断为不规则结构”,而多层结构中经常出现扭转周期比大于 0.9 且不易调整,请问多层框架是否需要满足周期比的要求?

答:《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2024 年版)中,将建筑形体的规则性分为四类:“规则”、“不规则”、“特别不规则”、“严重不规则”。规则性不同,抗震设计方法不同。

多层框架结构的扭转周期比大于 0.9 时,据现行抗震规范:

1)、根据《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2024 年版)第 3.4.3 条第 1 款,“平面不规则主要类型”中没有“扭转周期比大于 0.9”这一条;

2)、根据该标准第 3.4.3 条第 3 款及第 3.4.1 条条文说明,按照现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附件 1 表 3,“扭转周期比大于 0.9”为一项不规则项,属“扭转刚度弱”;因此:多层框架结构如果仅有“扭转周期比大于 0.9”,建筑形体可认为“规则”;但如果结构同时还有其它某一项不规则,即有两项不规则时,建筑形体则为“特别不规则”。

3.7.7 结构计算周期与总信息中基本周期相差较大时,未将计算得出周期值反代风荷载信息中重新计算。

答:结构周期是风荷载计算的重要参数,当结构计算周期与总信息中基本周期相差较大时,应将计算得出周期值反代风荷载信息中重新计算。

3.7.8 根据《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 4.1.1-2 条的规定,当温度变化对结构性能影响不能忽略时,应计算温度作用及作用效应。能否明确超过规范限值多大比值时应计算温度应力,否则不好把控。

答:目前情况下,对结构分析的温度应力计算结果一般都要大于实测结果,温度应力的计算尚处在估算的范围内。应加强结构的概念设计,对受温度变化影响比较大的结构及构件(如钢筋混凝土外墙、超高层结构的外筒) ,应采取结构构造及加强措施(如适当加强钢筋混凝土外墙的水平分布钢筋,楼层靠近外墙处设置适当的水平加强钢筋等) 。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 4.1.1 条条文说明指出:“对于大跨度、高耸、高层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的收缩、徐变及温度变化产生的结构效应往往是不能忽略的”,因此根据工程设计经验,要关注大跨度、高耸、高层混凝土结构、超长结构的温度变化产生的作用效应。

3.7.9 建筑屋顶以上结构或构架是否必须满足扭转位移比的要求?

答:主体结构原则上应满足,装饰构架可不做严格要求。

3.7.10 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时是否有必要所有构件内力计算都要放大 1.1 倍。

答:根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第 2.2.1、3.1.12 条,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结构构件内力计算需要放大 1.1 倍。

混凝土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对于结构中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宜适当提高其安全等级。

3.7.11 框架-剪力墙和框架-核心筒结构进行 0.2V0 楼层剪力调整时,是否应设置上限?

答:侧向刚度沿竖向分布基本均匀的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剪力值,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 20%和按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计算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中最大值 1.5 倍二者的较小值。对少柱剪力墙结构,可设上限。


3.8 混凝土结构设计

3.8.1 在《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2024 年版)第 6.1.3 条及条文说明中,标准仅仅对嵌固端位于地下室顶板时的抗震等级进行了规定,当嵌固端位于基础顶或地下室其他楼层时如何确定抗震等级?结构高度是否要计算到嵌固端(基础顶或地下室其他楼层)?结构高度可能影响到抗震等级或最大适用高度。

答: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2009-结构(结构体系)》第 2.1.6.5 条规定,当地下室顶层不能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需嵌固在地下其他楼层时,实际嵌固部位所在楼层及以上的地下室楼层(与地面以上结构对应的部分)的抗震等级,可取为与地上结构相同。嵌固部位下的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再向下的各层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且不低于四级。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2024 年版)第 6.1.1 条表 6.1.1 注,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3.8.2 高度不超过 60m 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抗震等级是否可以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 9.1.2 条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答:可以,根据 2024 年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2010)第 6.1.2 条注 4的规定,即“高度不超过 60m 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抗震墙的要求设计时,应按表中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规定确定其抗震等级。”

3.8.3 如果房屋高度 75 米,主塔为剪力墙结构,带有一层至二层商业框架结构,有关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是否可以随剪力墙结构体系直接确定抗震等级四级。

答:裙房高度以上主楼剪力墙的抗震等级,按高度为主楼高度的剪力墙结构确定。裙房高度范围内主楼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底层裙房框架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百分比,依照《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第 8.1.3 条的规定,按高度为主楼高度的剪力墙结构或框架-剪力墙结构确定。裙房框架的抗震等级,除按高度为裙房高度的框架结构确定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剪力墙的抗震等级。

3.8.4 梁托柱结构,支承梁是否都要定义为转换梁?

答:梁上支托柱子,其支承梁可为框架梁也可为次梁,设计时应尽量避免采用次梁作为转换梁。转换梁的定义宜综合考虑梁上结构的重要性以及梁上柱竖向力的大小。

以下梁可不定义为转换梁:

1)、支承梯柱的梁。

2)、楼面起柱承载单层结构的支承梁。

3)、屋面起柱承载单层楼梯间、单层设备用房的支承梁。

4)、屋面装饰柱下的支承梁。

除上述情形之外,以下梁可以定义为转换梁:

1)、梁上柱承载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结构的柱下支承梁。

2)、梁上柱荷载在支承梁产生的跨中弯矩设计值大于跨中弯矩总设计值的 80%。

3.8.5 转换梁下的转换柱,是从基础到转换梁下全部按照转换柱进行设计,还是只将转换梁下的一层柱子按照转换柱进行设计?

答:转换梁下的转换柱,是从基础到转换梁下全部按照转换柱进行设计。

3.8.6 梯柱和其他非主体结构小柱是否要满足框架柱的尺寸要求?

答:梯柱最小截面边长可以不满足框架柱的尺寸要求。截面尺寸可参照国标 22G101-2 有关内容,梯柱宽度不得小于 200mm,其他抗震措施与本层框架相同。对于屋面升起的小柱、构架和楼面上升起的低于层高的小柱,可不执行框架柱的最小截面尺寸要求,但截面宽度不得小于 200mm,其他抗震措施与本层框架相同。

3.8.7 高层建筑楼梯间、管井处跨度较小的梁,一端或两端与剪力墙垂直相交,梁宽小于200mm,如不按框架梁编号,是否违反《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第 4.4.4-1条规定?

答:可认为不违反通规。这些梁刚度较小,对结果整体刚度贡献不大,但梁端受到地震荷载的往复作用,梁端的箍筋需要加密。可按以下操作:计算时梁端点铰,编号为普通梁,梁端箍筋加密按照框架梁的要求。

3.8.8 剪力墙竖向钢筋直径能否采用 8mm?

答:剪力墙竖向分布筋直径根据结构类型(抗震墙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按《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50011-2010(2016 年版)第 6.4.4-3 条、第 6.5.2 条要求确定,不宜小于10mm,不应小于 8mm。

3.8.9 次梁上部钢筋锚入支座直线长度不满足构造要求怎么办?

答:1)、次梁上部钢筋可以水平延伸至相邻楼板内;

2)、纵筋末端采用弯钩或机械锚固措施时,纵筋锚固长度可按《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50010-2010(2015 年版)第 8.3.3.条折减取值;

3)、《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第 4.4.5 条中,对次梁端支座上部纵筋平直段锚固长度没有具体规定,如果纵筋锚固长度的取值符合混凝土通规第 4.4.5 条规定,就没有违反通规。目前次梁端支座上部纵筋平直段锚固长度系根据现行国标平法图集确定的,可根据其适用条件确定其平直段锚固长度。

3.8.10 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 10%时,其框架柱抗震等级是按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还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确定?

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第 8.1.3 条已说明:该情况下,框架部分(含框架柱)抗震等级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

3.8.11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第 7.2.13 条, 规范未规定抗震等级为四级剪力墙轴压比限值,按多少取值比较合理?

答:现行标准、规范或规程中没有明确的取值,工程设计时,如果剪力墙的轴压比过大(如大于 0.8),剪力墙的计算钢筋就会明显增大,结构延性也降低,剪力墙的稳定也可能有问题,结构设计就不合理。结构设计时四级剪力墙轴压比可取为 0.7。

3.8.12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第 4.4.4-1 规定,“矩形截面框架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 200mm”,若剪力墙厚度为 160mm,连梁宽度能否也取 160mm?

答:可以,与剪力墙顺方向的梁都是连梁。

3.8.13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第 4.4.6 条第 2 项,对于板类受弯构件,受拉钢筋强度大于 500MPa,最小配筋率是否可采用 0.15%和 0.45ft/fy?

答:规范第 2.0.3 条、2.0.4 条、 3.2.1 条, 3.2.2 条,分别对钢筋的性能、强度取值、材料分项系数、延伸率都有规定。使用的钢筋一定要满足规范的要求,比如第 3.2.2 条,钢筋的延伸率要大于 5%,材料的分项系数不能小于 1.25 等等,这是对抗震结构使用钢筋的最基本要求。

除悬臂板、柱支承板之外的板类受弯构件,当纵向受拉钢筋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 500MPa的钢筋时,其最小配筋率也可采用 0.15%和 0.45ft/fy 中的较大值。

3.8.14 《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第 9.2.9-4 指出“当梁的宽度不大于 400mm,但一层内的纵向钢筋多于 4 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假如梁宽为 300mm,跨中计算底筋为 5φ20,梁端计算受压钢筋面积为 9cm2,梁底筋不截断,全部锚入支座内,是否算受压钢筋多于 4 根并设置复箍合筋?

答:《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第 9.2.9 条的前提是“当梁中配有按计算需要的纵向受压钢筋时”,梁底钢筋延伸至支座处,配 3φ20 已满足 9cm2,在此处理论上可以截断 2 根,所以 5φ20 并非是“按计算需要的纵向受压钢筋”,可以不设置复合箍筋。

3.8.15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第 4.4.13 条楼梯间休息平台通常位于半层位置,此处框架柱是否需要按照错层柱进行设计。

答:楼梯平台一般属夹层,不属于错层。

3.8.16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 7.2.15、7.2.16 条,剪力墙抗震等级三级时,结构中约束边缘构件和构造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最小直径满足了高规 6φ14 和 6φ12 的要求后,其他纵向钢筋可否采用φ10 甚至φ8?

答:根据《JGJ3-2010》第 7.2.15-2 条和第 7.2.16 条表 7.1.16,边缘构件的纵筋数量和直径需同时满足,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数量后,其余纵筋可采用较小直径的钢筋。

3.8.17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附录D C 型核心筒布置是否可以认为形成稳定墙体,按单层高度计算剪力墙的稳定性。

答:这个剪力墙形状可视为 L 型墙体加两段翼墙。如果翼墙为有效翼墙,同时该结构与主体结构的框架梁和板相连,可认定为稳定墙体。关于计算墙体的稳定性,由于墙体的 L 型主要部分没有楼板相连,无法形成楼板处的水平约束,所以不适宜采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附录 D 的方法计算稳定性。

3.8.18 工业建筑有大型设备,质量比不满足《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10第 3.5.6 条要求,如何调整?

答:采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其建筑要符合该规程 1.0.2 条说明的范围,此范围之外的建筑可以不满足该规程的条文要求。

3.8.19 框架柱内部复合箍筋全部采用拉筋构造是否可行?

答:拉筋在其拉钩布置方向受力较好,可以同时勾住纵筋和外箍筋,但是在施工期间水平面内拉筋对其垂直方向约束能力较差。所以,框架柱内部复合箍筋不宜全部采用拉筋,可采用箍筋与封闭箍筋混合布置的方式。

3.8.20 单向挑板的分布筋配筋率是否需要满足 0.15%?

答:一般情况下要满足 0.15%。具体说明详见《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50010-2010 第 9.1.7条。

3.8.21 装饰线条因建筑要求结构设计的板厚度较大(如线条悬挑板厚 100mm、200mm、300mm,悬挑长度 100~300mm),设备基础因设备螺栓锚固要求加厚时,能否按《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50010-2010)第 8.5.3 条进行最小配筋率设计,是否属于违反《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 的第 4.4.6 条规定?

答:上述情况可以按《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50010-2010)第 8.5.3 条进行最小配筋率设计,不属于违反《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的第 4.4.6 条规定。

对于结构中次要受弯构件,由构件截面的内力(弯矩)计算截面的临界厚度,按此临界厚度换算的相应计算配筋(最小配筋率),可保证截面相应的受弯承载力;当所需截面高度远大于承载力需求时,在截面高度继续增大时维持原有的配筋量,虽配筋率不满足此时截面的最小配筋率,但仍能保证构件的受弯承载力。

3.8.22 埋入土中的电梯基坑底板和侧壁厚度是否需要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第 4.1.5 条不小于 250mm 的要求?

答:埋入土中的电梯基坑底板和侧壁厚度应满足最小厚度不小于 250mm 的要求。因电梯基坑内安装有不少安全部件,如轿厢与对重缓冲器、限速器张紧轮、补偿绳防跳装置;也有不少电气开关,如极限开关、限位开关、补偿绳防跳装置电气开关、急停开关、张紧轮开关;还有导轨和对重隔障等;上述安全部件及电气开关的可靠性对电梯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若电梯基坑进水,会对上述安全部件、电气开关等造成破坏,影响电梯的安全运行。一般情况下电梯基坑内的水主要是地下水因压力由基坑外向坑内渗透而来的,要解决渗漏的问题,就要加强电梯基坑本身抗渗能力;因此电梯基坑底板和侧壁有必要满足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的规定。

3.8.23 钢筋混凝土女儿墙受风荷载作用按受弯构件计算,是否按《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 50010-2010)第 8.5.1 条悬臂受弯构件控制配筋率?

答:钢筋混凝土女儿墙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50010-2010)第 8.5.1 条悬臂受弯构件控制配筋率。因为女儿墙以承受风荷载和水平推力为主,其受力模式接近悬臂受弯构件,所以应按悬臂受弯构件控制配筋率。


3.9 钢结构设计

3.9.1 钢柱脚防护是否需要执行《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第 18.2.4-6 条包裹的混凝土必须高出地面的规定?

答:对于钢柱脚处于建筑物室内无水或其他腐蚀性介质接触的办公、宾馆、住宅类等建筑可不用执行该条规定。钢柱脚应做防腐蚀设计,一般采用外裹混凝土保护,避免钢构件直接和水、土壤及其他腐蚀性介质接触;并且包裹的混凝土内宜设置钢丝网或其他纤维类材料,避免脱落和开裂,钢柱脚外裹混凝土不宜低于地面标高。

3.9.2 门式刚架结构钢柱脚采用外露式柱脚,钢柱下钢筋混凝土基础短柱单侧的纵筋配筋是否需要满足 0.2%的最小配筋率?箍筋体积配箍率是否需要满足 1.2%?

答:当钢柱下的钢筋混凝土基础短柱的抗弯刚度不小于门式刚架钢柱的抗弯刚度 10 倍,且短柱高度不大于 5 米时,钢筋混凝土短柱单侧的纵筋配筋率不需要满足 0.2%的最小配筋率,箍筋体积配箍率也不需要满足 1.2%,单侧纵筋最小配筋率满足 0.15%即可,柱箍筋按《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50010-2010)中规定的抗剪承载力计算及构造即可,柱顶区域柱箍筋宜加密。

当钢筋混凝土基础短柱不满足上述条件时,钢筋混凝土基础短柱单侧的纵筋配筋率需要满足 0.2%的最小配筋率,若短柱的剪跨比λ不大于 2,则箍筋体积配箍率需要满足 1.2%。无论何种情况基础短柱顶宜设置拉梁。

3.9.3 对设有起重量大于 20t 的桥式起重机的轻型屋盖单层钢结构厂房,厂房的刚架梁能否参考《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 7.1.6 第 7 项考虑隅撑对刚架梁支撑作用计算刚架梁平面外稳定?

答:此类单层钢结构厂房设计可以参考《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 7.1.6 第 7 项考虑隅撑对刚架梁支撑作用计算刚架梁平面外稳定。设有起重量大于 20t的桥式起重机的轻型屋盖单层钢结构厂房已经超出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但刚架和围护结构部分的构件的强度、稳定性设计仍然可以参照现行《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但需要甄别各具体设计规定和计算公式的适用条件而进行必要的调整;但由于吊车吨位较大,主刚架梁截面可能也比较大,所以角钢隅撑宜增大和加强,可改用圆管或方管代替,连接螺栓也可加粗或采用高强螺栓,充分发挥隅撑对主刚架的支撑作用。

3.9.4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第 8.6.4-1 条规定埋入式柱脚轴向压力由柱脚底板直接传给基础,插入式柱脚中钢柱对基础的冲切和钢柱底板下混凝土的局压计算能否考虑钢柱面与二次浇灌混凝土的粘结力作用?

答:插入式柱脚中钢柱对基础底板的局压和冲切计算可以按《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第 12.7.10 条条文说明中考虑钢柱面与二次浇灌混凝土的粘结力作用;但钢柱吊装施工阶段对基础底板的局压和冲切计算不能考虑钢柱面与二次浇灌混凝土的粘结力作用。应注意考虑钢柱面与二次浇灌混凝土的粘结力作用时,应确保钢柱插入段不能涂刷油漆,还应将钢柱表面的泥土、油污、铁锈和焊渣等用砂轮清刷干浄,否则粘结力作用会大幅下降。

3.9.5 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 8.2.5 条的规定,吊车牛腿下部柱间支撑宜设置在温度区段中部,此时房屋端部的柱间支撑能否取消?

答: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 8.2.5 条规定,当有吊车时,吊车牛腿下部支撑宜设置在温度区段中部,当温度区段较长时,宜设置在三分点内,且支撑间距不应大于 50m,此时房屋端部吊车牛腿下部柱间支撑可取消。但牛腿上部柱间支撑设置原则与无吊车时相同,当牛腿上、下部均有柱间支撑时,柱间支撑应布置在同一柱跨内。由于吊车梁刚度比较大,考虑温度区段长度,当有吊车时,吊车牛腿下部支撑宜设置在温度区段中部或三分点内,使厂房结构在温度变化时能从支撑向两侧均匀伸缩,以减小支撑、柱和纵向构件的温度作用。因此当设置吊车梁时,吊车牛腿下部柱间支撑间距可以适当放宽,但吊车牛腿上部柱间支撑设置原则应同无吊车时的要求。

3.9.6 如果门式刚架斜梁下翼缘稳定按《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第 6.2.7 条计算通过,是否还需在檐口或中柱的两侧三个檩距范围内,每道檩条处屋面梁均应布置双侧隅撑?

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 3.4.3-2 条是针对轻型房屋钢结构由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控制结构设计时,根据轻型钢结构的特点采取的相应抗震构造措施。即使按《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第 6.2.7 条稳定计算通过,也不能取消隅撑设置。按第 6.2.7 条计算通过只能保证门刚斜梁下翼缘在小震作用下稳定,不一定能保证在中大震作用下稳定。《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0-2011)第 8.3.3-2 条规定,钢梁在出现塑性铰的截面,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承;即在中大震往复水平作用下,需要保证出现塑性铰后构件的面外稳定。

3.9.7 对高宽比大于 1 的单层钢结构厂房,套用门式刚架规范进行设计是否合适?

答:对高宽比大于 1 的但其它条件符合《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第 1.0.2 条规定的钢结构厂房可参照门刚规范设计,但风荷载应按《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0-202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或风洞试验结果执行。

门刚规范规定房屋高度不大于 18m,高宽比小于 1 的限定条件,主要是针对规范的风荷载系数要求而规定的。对于不符合门刚规范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厂房可参照门刚规范的设计理念推广使用,但需要甄别各具体设计规定和计算公式的适用条件而进行必要的调整。

3.9.8 多层钢结构,采用外包式柱脚,底层柱子计算长度算到基础短柱顶还是基础顶?

答:当外包钢筋混凝土基础短柱的抗弯刚度(不计内插入钢柱的抗弯刚度)不小于建筑物底层钢柱的抗弯刚度 10 倍,且基础短柱高度不大于 5 米时(参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1/242-2014)第 11.1.8 条),结构底层柱的计算长度可以算到基础短柱顶,若基础短柱的尺寸不能满足规定,短柱应和上部结构柱一起按变阶柱进行结构分析,按其实际受力情况和刚度比分配内力。

3.9.9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中能否利用吊车梁替代刚性系杆?

答: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中吊车梁可以替代刚性系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吊车梁耐火极限应同柱间支撑。

2)、吊车梁计算时应计入兼做刚性系杆的轴力。

3)、因节点可能不对齐,支撑节点不应使被支撑构件产生平移或扭转,应增设隅撑纠偏。

4)、支座节点设计应满足承受轴力的构造要求。

吊车梁构件截面大,刚性好,利用吊车梁兼作纵向刚性系杆是较为经济的设计,应注意

以下问题:

1)、一般轻钢结构搁置吊车梁的牛腿在柱子上是按悬臂梁构造,此时利用吊车梁兼作刚性系杆,对于边柱来说,因吊车梁与柱子中心有距离,故吊车梁仅对柱子的内翼缘构成侧向支撑作用,不能对柱子的外翼缘构成侧向支撑;吊车纵向制动力和横向水平力会对悬臂牛腿产生一个侧向弯矩,对柱子会有一个附加的扭矩。为此,应在吊车梁的上翼缘设置一道隅撑与柱子外翼缘相连,每根吊车梁的两端都设置隅撑,对柱子而言,就是设置双侧隅撑。

2)、对于中列柱,在柱子两侧对称布置有吊车梁,柱子还宜设置双侧隅撑于两侧边吊车梁,以提高吊车梁的侧向刚度,此时的隅撑将会交叉,可使两交叉隅撑分别连于吊车梁上翼缘的上、下表面,柱子此处设加劲肋兼作隅撑的连接板,板厚可与吊车梁翼缘厚度相同以方便隅撑连接。

3)、端跨吊车梁如不是悬挑做法,端跨要设置刚性系杆。

4)、一定要注意吊车梁一般是后安装,施工阶段吊车梁未安装时结构的稳定性应有对应措施;有的时候厂房的吊车是预留的,有的厂房使用若干年了,吊车梁还没安装,这种情况还是应设置刚性系杆的。


3.10 砌体结构设计

3.10.1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7-2021)第 4.5.3 条“填充墙应满足风荷载及地震作用影响下的稳定性要求”。哪些框架填充墙必须进行此类计算?

答:按通规规定,应该是所有框架填充墙设计都应做这方面计算,同时还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建筑抗震规范》GB50011、《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39-2015的相关条款规定。但鉴于长期工程实践证明常规高度的框架填充墙未进行相关计算,也能正常使用并未出现问题,所以对于高厚比未超过规范限值的框架填充墙可以不进行相关计算,但规范要求的构造措施应严格执行;但对于一些可能承受水平冲击荷载的框架填充墙即使高厚比未超过规范限值,也应进行稳定性和承载力计算,如体育场馆、展览馆等等。

填充墙高厚比限值可参考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图集《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22G614-1)第 7 页。

3.10.2 屋面砌体女儿墙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为了避免女儿墙在地震和风荷载作用下而导致墙体毁坏并殃及下面建筑、行人的安全,设计时必须加强该类墙体的承载力和构造措施。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39-2015)的第 4.4.2 条规定:

1)、不应采用无锚固的砖砌漏空女儿墙。

2)、非出入口无锚固砌体女儿墙的最大高度,6 度~8 度时不宜超过 0.5m;超过 0.5m 时、人流出入口、通道处或 9 度时,出屋面砌体女儿墙应设置构造柱与主体结构锚固,构造柱间距宜取 2.0m~2.5m。

3)、砌体女儿墙顶部应采用现浇的通长钢筋混凝土压顶。

4)、砌体女儿墙内不宜埋设灯杆、旗杆、大型广告牌等构件。

5)、高层建筑的女儿墙不得采用砌体女儿墙。

另《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应用技术标准》(JGJ/T17-2020)的第 5.3.6 条规定当抗震设防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女儿墙或阳台栏板等无筋砌体悬臂构件的高厚比 H/h 不小于 8.0(6度)和 6.0(7 度)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11 装配式建筑结构

3.11.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B42/T1044-2015)第 6.1.8-2 条规定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主体结构竖向构件应用比例计算能否参用《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2/T2179-2024)条文说明第 5.0.2-5 条:“对相关规范规定必须现浇的竖向构件,计算装配率时,分子分母均不考虑”的解释?

答: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区的竖向构件应计入《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2/T2179-2024)的 5.0.2 条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计算公式中的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总体积。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B42/T1044-2015)第 6.1.8-2 条: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区的剪力墙并非强制采用现浇混凝土,也可以采用预制方式;所以此区域的竖向构件应该计入计算公式中的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总体积。

3.11.2 标准化预制部件能否将竖向构件、水平构件分开统计,其中一类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2/T2179-2024)第 5.0.13 条要求即可?

答:标准化预制部件应用比例计算时,竖向构件、水平构件不能分别统计,不能按单一楼栋建筑统计,应按同项目中同类部件重复使用率最多的三种尺寸部件来统计,而且其设计规格尺寸及详图应符合国家、省、市标准;但同项目中不同建筑类型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可以分别统计。

标准化构件是装配式建筑的关键环节,标准化构件的生产与装配过程直接影响着整个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效率和成本,因此对标准化预制部件应用比例的原则是构件部品重复用使用率越高越好。

3.11.3 平面布置标准化统计时因外立面造型需要,阳台、飘窗、空调板等悬挑部位为异形且 每 层 不 一 样 , 但 主 体 结 构 内 平 面 布 置 一 样 , 是 否 属 于 《 装 配 式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DB42/T2179-2024)第 5.0.14 条要求的同一基本单元?

答:平面布置标准化比例计算时,因外立面造型需要,阳台、飘窗、空调板等悬挑部位为异形且每层不一样,但主体结构内平面布置一样,可以判定为属于《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2/T2179-2024)第 5.0.14 条要求的同一基本单元。但应按同项目来统计,不能按单一楼栋建筑统计;计算重复使用率的基本单元类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可以分类统计。

提高平面布置标准化的重复使用率可以促进建筑部件的工厂化生产,提高了施工效率和质量,充分体现装配式建造方式高效、环保和经济;但同时也不能使得建筑物立面千幢一面,城市形象毫无特点,所以因外立面造型需要,阳台、飘窗、空调板等悬挑部位为异形且每层不一样,但主体结构内平面布置一样,可以判定为同一基本单元。

3.11.4 剪力墙结构建筑物平面长度约 70m,超出《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DB42/T1044-2015)第 10.1.6 条关于装配整体式剪力墙伸缩缝的最大间距不宜大于 50m规定,平面长度超出规定较多,采用此类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是否应经专家论证其适用性?

答:采用上述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不需要经专家论证其实用性。《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DB42/T1044-2015)第 10.1.6 条规定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不宜大于 50m 是参照《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范》制定。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是在选用可靠的预制构件受力钢筋连接技术的基础上,采用预制构件与后浇混凝土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连接节点合理的构造措施,将预制构件装配连接成一个整体结构,保证其具有与现浇混凝土结构等同的承载能力、变形性能和耐久性能。因此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适用范围基本等同于现浇混凝土结构。

3.11.5 装配式建筑的高宽比超过限值时,是否有必要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答:按省标《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DB 42/T 1044-2015 第 10.1.2 条的条文说明,宜尽量避免,否则应进行细致的验算,需注意剪力墙中震不宜出现拉应力。必要时应进行抗震专项论证或专项咨询。


3.12 既有建筑结构鉴定与加固改造

3.12.1 新业态的抗震设防,按照武城建〔2021〕41 号第二.(一)条,类比中学、小学、幼儿园、医院的教培机构、社区门诊、理疗、专科门诊,是否要提高抗震设防标准?能否参照苏州的做法,将此类旧改而成的教培机构、社区医院或养老机构等按丙类建筑处理?

答:武城建〔2021〕41 号文第二、(一)条对新建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提高了抗震设防标准。教培机构、社区门诊、理疗、专科门诊可不属于新建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医院,可不必因此提高抗震设防标准。

对既有建筑改造而成的教培机构、社区医院或养老机构,其抗震设防类别应按现行法规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类别执行。

3.12.2 局部改造项目中,多大程度的梁、板、柱、承重墙、楼梯等承重构件的改造认定为主体结构改变?除梁、板、柱、承重墙等承重构件的改造外,局部墙体拆除、增设,移位、卫生间增设垫层增加楼面荷载等是否认定为主体结构改变?

答:主体结构通常指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包括板、梁、柱、承重墙等结构构件。对主体结构构件的改造认定为主体结构改变,包括改变原设计荷载传递路径、方式,或改变原设计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等。

根据上述相关定义,局部自承重墙拆除、增设、移位、楼面增加荷载等,虽然对结构构件没有直接改造,但可能降低结构构件的安全性,可能需要补强加固。因此应进行结构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判定是否为主体结构改变。

3.12.3 老旧房屋加改电梯与原主体结构发生关联是否需要鉴定?

答:依据《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 第 5.2.7 条和第 5.3.7 条,老旧房屋加装电梯属于既有建筑改造类。根据 GB 55022-2021 第 3.1.4 条,既有建筑改造前应进行检测鉴定。

3.12.4 既有建筑存在资料缺失或失真现象时,应如何进行结构鉴定与检测?当局部构件检测困难时应如何处理?

答:《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第 3.1.2 条规定,当既有建筑的工程图纸和资料不全或已失真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核查和检测。GB 55021-2021 第 3.1.3 条已明确鉴定、调查、检测与检测的具体内容。当局部构件检测困难或不准时,可因地制宜采用特殊方法进行检测,但应及时修复并确保安全。

3.12.5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第 5.4.1 条要求既有建筑抗震措施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按照建筑结构类型、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进行核查。这是对既有建筑在原功能不变条件下进行抗震鉴定还是按改造后建筑功能进行抗震鉴定?

答:抗震鉴定涉及到既有建筑改造后的功能,应考虑改造后的建筑功能进行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

3.12.6 已主体验收但未竣工验收的项目搁置多年后续建,主要使用功能不改变,仅局部调整布局。审查抗震设计时按现行规范还是项目实施时的当期规范?

答:当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抗震设计可按项目实施时的规范执行审查,但应明确竣工验收后结构的合理工作(使用)年限。另外,局部调整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楼(屋)面活荷载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并按现行规范取值。

参阅《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 前言:“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3.12.7 关于既有建筑加固的问题,比如某建筑原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等级为四级,刚建成不久,后由于使用要求改造为学校,其设防类别提高为乙类,抗震等级提高为三级,问题是原框架柱箍筋直径为 6mm,现三级要求柱箍筋直径为 8mm,假如仅箍筋直径不满足,对于这种量大面广的情况,是不是所有的柱都要进行加固?

答:刚建成不久的建筑,应为 C 类建筑。对于 C 类建筑,当构造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时,原则上应根据现行规范进行必要的加固。必要时,可以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

3.12.8 在什么情况下可仅需做安全性鉴定,什么情况下均需做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答:《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第 2.0.2 条已明确何种情况下应做鉴定,GB 55021-2021 第 2.0.4 条规定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均同时要做。

如仅为局部改造而做的鉴定,当改造不涉及结构抗震性能问题(包括法规要求)时,可不进行抗震鉴定;当改造涉及到结构抗震性能时,则需进行抗震鉴定。

3.12.9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第 5.1.2 条规定,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而第 5.1.4 条规定,当限于技术条件,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 B 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这两条是否矛盾?如何执行?

答:第 5.1.2 条为原则性意见,即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并鼓励采用更长的后续工作年限。第 5.1.4 条则针对 A、B、C 类建筑提出了更具体的抗震鉴定标准。当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则允许调低后续工作年限。这两条并无矛盾。

参阅相应的条文说明:……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并鼓励采用更长的后续工作年限;根据后续工作年限,将既有建筑划分为 A、B、C 三类建筑;从后续工作年限内具有相同的超越概率的角度出发,针对 A、B、C 三类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鉴定标准,并鼓励有条件时应采用更高的标准,尽可能提高既有建筑的抗震能力。

3.12.10 针对《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 前言所提及的“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请问:一栋建筑物的整体使用性质未改变,仅局部房间改变使用功能,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只需针对改变功能的部位按现行标准复核,其他部位维持现状不变?

答:即便建筑物整体使用性质未改变,但因局部房间使用功能改变而实施改造时,则不属于“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因此,对局部房间改造应按现行标准设计。复核结构其他部位受局部改造的影响时,因其现有使用功能未改变,可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复核。

3.12.11 局部改造项目可否仅作局部安全鉴定?是否还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答:局部改造项目可以做局部安全鉴定,其鉴定范围应由鉴定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项目的情况来共同判断。局部改造如果涉及到结构抗震问题,需要了解既有建筑的抗震性能时,则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结构改造可界定为局部改造,取改造范围及其相关范围的结构构件进行鉴定(可靠性评估)、加固设计:

1)、改造未延长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2)、改造未改动原结构抗侧力构件,对整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小;

3)、 建筑物工程资料基本齐全、可信;

4)、 前期正常使用,定期检查,未改变使用条件、使用功能,未进行降低结构性能的改造。

3.12.12 针对《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第 4.2.2 条,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目的而鉴定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按现行标准验算。由于恒载、活载的分项系数由 1.2 和 1.4 改为 1.3 和 1.5,地震分项系数由 1.3 改为 1.4,导致分项系数调整以前设计的建筑物在鉴定和加固时整栋楼都需要加固,代价过大,如何看待此问题?

答:首先,按《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第 4.2.2 条的规定进行验算。

其次,建筑及结构构件是否都需要加固,应根据安全性鉴定评级等鉴定结果来确定。在具体工程设计中,对 89 规范实施后设计的既有建筑,在不延长后续使用年限的情况下,可按下列要求执行:

1) 、在进行安全性鉴定时,重力荷载及分项系数可按不低于建造期设计标准取值。经鉴定需加固的构件,荷载取值按现行标准执行。

2) 、在不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且不改变抗侧力结构体系的情况下,可按不低于建造期设计标准进行抗震鉴定。其设防类别、地震动参数改变时,按现行设计标准执行。分项系数及抗震措施不低于建造期设计标准。

3.12.13 针对《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年版)第 8.1.5 条,老旧建筑增加钢结构电梯,高度超过 28 米(住宅)以及超过 24 米(其他民建)时钢结构电梯能否采用单跨框架?新加电梯钢结构伸出钢梁和原有砖混结构连接时,是否属于不同结构类型混用?

答:老旧建筑增加钢结构电梯,高度超过 28 米(住宅)以及超过 24 米(其他民建)时钢结构电梯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新加电梯钢结构伸出钢梁和原有砖混结构连接时,可不认定为不同结构类型混用。

3.12.14 关于“既有建筑”的定义,通规条文解释为“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已建成“是指主体框架还是房屋整体?“可以验收”是指主体验收还是竣工验收?

答:“既有建筑”不同于“烂尾楼”或“在建建筑”,“已投入使用的”即正在服役期间的,“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即具备服役条件的,两者情况接近。因此,“已建成”是指房屋整体已建成,“可以验收”是指竣工验收。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第 2.0.1 条的条文说明:“既有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安全性检查是包含在建筑物日常管理工作中的。”由此可见,既有建筑并不适用于仅主体完工阶段。

3.12.15 鉴定报告目前不要求审查,当建设方提供的鉴定报告内容不完全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时,是否要求重新提供鉴定报告?

答:项目如需涉及到加固改造,建设方一般会提前确定设计单位,然后再确定鉴定检测单位。此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相应的要求。如鉴定报告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应要求重新提供鉴定报告。审查机构如认为鉴定报告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时,也可要求重新提供鉴定报告。

3.12.16《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第 4.2.2 条第 2 款中“改变用途”有时难以把控,如荷载变小或不变,此情况是否属于未改变用途?

答:通常荷载变小或不变不属于改变用途。当荷载变小对改造后的结构不利时,无论是否属于改变用途,需验算结构安全。

3.12.17 关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第 1.0.5 条,既有建筑抗震鉴定按后续使用年限分 A 类、B 类、C 类共三类建筑,其中 A 类建筑对应 89 版规范执行前的房屋,B 类建筑对应 2001 版规范执行前的房屋,C 类建筑对应 2010 版规范执行前的房屋,但该标准实施时间为 2009 年,至今已达 15 年,抗震鉴定时按此标准来评定是否合适?

答:《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第 5.1.3 条对 A、B、C 三类建筑的后续工作年限已有明确的划分,其抗震鉴定要求与现行通用规范有矛盾时应以现行通用规范为准。

3.12.18 关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第 4.0.3 条,当既有建筑改造后功能变为学校(如老年大学、继续教育培训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培训学校),虽然不是中小学或幼儿园,但人流密集且部分为需保护对象,抗震设防类别是否需要提高?

答:《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744 号令)第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作为划分抗震设防类别所依据的规模、等级、范围,不同行业的定义不一样。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 2.1.4 条表 1(民用建筑分类),老年大学、继续教育培训学校、幼儿培训学校均属于商业服务类中的培训场所(C-5 类),并不在上述条例所列建筑类别中,其抗震设防类别一般可不提高;而技工学校则属于教育类中的中等专业教育场所(A-3 类),属上述条例所列的学校,其抗震设防类别一般需要提高。需要注意的是,经改造后成为的技工学校可能并非常规意义上的学校,如确定属规模较小的教培机构,也可不予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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