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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工地暴雨,地下室上浮,设计被罚,勘察无责,值得设计人警醒!
此项目,设计院承担综合楼、厂房一、厂房二等建筑设计,设计费仅为15万元。而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法院认为“设计院对设计失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知情和明确的,其有关承担90%质量事故损失超出合同订立时预期及设计单位最多在设计费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理由,均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设计院应承担90%的工程加固费用。
法院认为,抗浮设计分两种情况,即地下水的渗出和地表水流入对地下室的抗浮的设计。对地表水的抗浮本身就不属于勘察的范围,对于地下水是否要进行勘察的问题,经纬勘察公司根据万羽针织公司提供的规划图纸(无地下室部分的规划)进行了勘察是合法合理的,且其出具的勘察报告,各方均无异议。
地下室局部起拱及部分结构构件受损主要是由于地表水渗入基坑四周,使地下水位上升,导致地下室底板受水浮力,而地下室自重不足以抵抗水浮力所致,鉴定结论为应对地下室采取有效的抗浮措施,对地下室受损构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建设单位的上诉观点
二审设计单位观点
针对万羽针织公司的上诉,北京设计院答辩称,一审判定由北京设计院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其设计不存在遗漏的情况。
二审勘察单位观点
二审图审上诉观点
二审施工单位观点
二审设计单位观点
二审勘察单位答辩
二审图审单位答辩
二审建设单位答辩
二审施工单位答辩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
原审判决根据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地下室底板砼加厚费用217962.50元与锚杆费用234359元系该工程本身需要的造价,不属于加固损失范围,并已从万羽针织公司主张的加固工程总费用中予以扣除。现再审中,北京设计院提出原判对应予扣除的部分未予准确划分,但其既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也未有合理的解释和说法,故其该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其有关承担本案90%质量事故损失超出其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范围,设计单位最多只能在收取的设计费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且其与万羽针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3条中也明确约定,“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可见,申请人对设计失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知情和明确的,其有关承担90%质量事故损失超出合同订立时预期及设计单位最多在设计费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理由,均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勘察设计大师、规范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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