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土木吧来关注我们

点击加入会员
▼
为了控制重力荷载产生的二阶效应不致过大,以免引起结构的失稳和倒塌,我们要控制刚重比,那刚重比公式是怎么得来的呢?今天我们以混凝土结构为例,简单推导一下。

图1 某柱受力及变形
如图1所示单层柱结构,柱高为h,柱顶总竖向荷载为G,柱顶水平力为F,在水平力F作用下,柱顶产生水平位移Δ0。水平侧移Δ0产生后,柱顶总竖向荷载G对此柱产生附加弯矩G*Δ0,此弯矩可等效为柱顶附加水平力F1=G*Δ0/h,此附加水平力F1又会产生新的水平位移Δ1,在弹性分析时,假定此柱的水平力与水平位移为线性关系,也即此柱的侧移刚度D=F/Δ0为定值,则F1引起的水平位移与F引起的水平位移也呈线性关系,可得
Δ1=(F1/F)*Δ0=(G*Δ0/(h*F))*Δ0=G*Δ0/(D*h)=(G/(Dh))*Δ0。
Δ1也会产生新的附加水平力F2=G*Δ1/h,由F2产生的新水平位移Δ2=(F2/F)*Δ0=(G*Δ1/(h*F))*Δ0=(G*G*Δ0/(D*h*h*F))=(G/(D*h))2*Δ0,以此类推,可得出此柱总位移为Δ=Δ0+Δ1+Δ2+...=Δ0*(1+(G/(D*h))+(G/(D*h))2+...)=Δ0*/(1-G/(D*h))
则由于二阶效应产生的最终水平位移Δ对原始水平位移Δ0有放大,此放大系数B=Δ/Δ0=1/(1-G/(Dh))
对于n层柱,其中第i层柱顶位移放大系数

这就是《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以下简称《高规》)5.4.3-1公式的由来。
当上式分母为0时,Bi为无穷大,也就是达到失稳状态,可得出i层柱达到失稳状态的临界柱顶荷载为:

则二阶效应放大系数
,
定义线性屈曲因子λcr为屈曲荷载与设计荷载之比值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2017》第5.1.6条,定义ηcr为整体结构最低阶弹性临界荷载与荷载设计值的比值,这里的ηcr也就是上面所述的线性屈曲因子λcr。
根据《高规》第5.4.1条规定,当结构按弹性分析的二阶效应对结构内力、位移的增量控制在5%左右,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相对较小,可忽略不计。也就是当Bi≤1.05时,可不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带入上面Bi公式可得,

也就是《高规》公式5.4.1-2的由来。
当Bi=1/(1-1/λcr)≤1.05,也就是控制线性屈曲因子λcr≥20时,可不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所以广东省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BJ/T 15-92-2021第5.4.2条规定,采用特征值法计算的屈曲因子λ小于20时,结构的内力和位移计算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
《高规》5.4.4条规定,当结构按弹性分析的二阶效应对结构内力、位移的增量控制在10%以内时,在考虑结构弹性刚度折减50%的情况下,重力P—△效应仍可控制在20%之内,结构的稳定具有适宜的安全储备。若结构的刚重比进一步减小,则重力P—△效应将会呈非线性关系急剧增长,直至引起结构的整体失稳。所以,要控制Bi≤1.1,带入上面Bi公式可得刚重比的限制条件:

也就是《高规》公式5.4.4-2的由来。
要控制Bi=1/(1-1/λcr)≤1.1,也就是控制λcr≥10,所以一般混凝土结构要控制线性屈曲因子λcr≥10。
框架结构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呈现的是剪切型变形,结构失稳往往是整体楼层的失稳,显现出整个楼层的屈曲,所以上面我们取框架楼层为对象进行分析。而对于对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等弯曲型结构,是全楼整体弯曲,我们假定全楼为一个悬臂构件去分析。

图2 竖向悬臂构件
图2所示,将全楼假定为总高为H的竖向悬臂构件,其计算长度为2H,EJd为弹性等效侧向刚度,由欧拉公式可得作用在楼顶的总临界荷载

对于对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等结构,假定其重力荷载 是沿竖向由嵌固端到楼顶是均匀分布的,当考虑稳定分析时,竖向均匀分布的临界重力荷载Gcr=
,相当于作用在楼顶的(1/3)*Gcr,可得Pcr=(1/3)*Gcr,可得:

同理,当Bi≤1.05时,可不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可得

也就是《高规》公式5.4.4-1的由来。
勘察设计大师、规范主编
权威解答您的疑惑
长按识别(或微信扫描)二维码立即进入
▼
往期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