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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吧丨判决!合同签订前的工作,无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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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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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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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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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项目,都会因工期紧张等原因,在合同签订前,委托方都会要求设计院提前开展设计相关工作。

但判决案例表明,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法院会认为出具设计图纸的行为属于为合同磋商及投标所发生的必要准备工作,一旦项目暂停或委托方将项目委托给另外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将血本无归。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民终1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海口街9号3门。

负责人:孙永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鸿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联航通用航空工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中路140-1。

法定代表人:卢广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国,*,*,*,*。

诉讼记录

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联航通用航空工程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3民初6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泛华沈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效果图制作费5万元及劳务费3万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联航公司看到上诉人设计其他单位的成果后,约请上诉人委托设计事宜。上诉人先后向被上诉人发送"航空工业园"鸟瞰图等多张效果图,上诉人支出费用43000元,并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上诉人发送了5万元效果图制作费用通知单。此外,设计人员劳务费3万元亦应由被上诉人给付。

联航公司辩称,2016年3月,该公司经其他企业介绍,与泛华沈阳分公司就联航公司厂区建设工程设计事宜开始研讨。上诉人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用于被上诉人内部汇报使用的工程效果图设计工作。由于上诉人态度认真负责、工作效率较高、完成质量较好,联航公司将其纳入第二轮考察范围内。期间,上诉人提及设计费用,但是联航公司提出中标后会一同考虑,若不中标不会支付前期设计费。2016年8月,被上诉人邀请泛华沈阳分公司参与联航工程院内部招标,评比6家企业方案。根据设计要求,各家企业均出示了各自的设计方案以及效果图,并于首次评审后对方案进行了修改补充。但是,上诉人并未进行深入工作,只是摘取几幅前期效果图,加了文字说明便参加投标。因此,上诉人未予中标,被上诉人不应支付上诉人款项。

泛华沈阳分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联航公司向泛华沈阳分公司支付设计费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联航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泛华沈阳分公司与联航公司之间多次联系,互发邮件,泛华沈阳分公司为联航公司提供了多份设计图。但双方最终没有签订设计合同。2017年1月13日,泛华沈阳分公司向联航公司送达"航空工业园效果"图费用通知单,写明如联航公司委托别的设计单位,泛华沈阳分公司将收取50000元的效果图制作费。联航公司自认于2017年1月收到上述通知单,但于当场向其说明:双方在前期沟通中泛华沈阳分公司没有提出任何收费要求,且正因为泛华沈阳分公司所做的前期工作,才将其入围到进一步考察的五家设计单位候选名单,因此,联航公司不会对泛华沈阳分公司前期工作支付任何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泛华沈阳分公司与联航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设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就涉案工程项目的设计达成合意。泛华沈阳分公司为联航公司设计的效果图系泛华沈阳分公司为了最终取得与联航公司签订设计合同而作出的前期工作,泛华沈阳分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联航公司承诺支付泛华沈阳分公司的设计费用,故对泛华沈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应承担效果图制作费和设计人员劳务费的主张。首先,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就上诉人设计图纸所发生的费用达成合意。其次,上诉人参加被上诉人的邀请招标内部会议,其出具设计图纸的行为属于为合同磋商及投标所发生的必要准备工作,而这种准备工作必然会发生图纸制作费用及设计人员的劳务费用,属于上诉人明知的投标风险范畴,因此,上诉人不能在未中标的情况对上述费用主张损失。再次,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承诺支付设计图纸制作款项以及劳务费。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书尾部

审判长  李倩

审判员  相蒙

审判员  陈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颖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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