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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杂谈(二):鉴定依据的规范
肖疆 高工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前言
所谓“杂谈”就是闲聊/侃大山/吹水,非正式且口语化,观点也仅代表个人意见,故先写一个前言交代一下,若出现谬论或思路混乱的时候,请大家见谅,就当看个笑话吧
。
规范的合法性
关于鉴定依据的规范,一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鉴定应以原设计、施工规范为依据;另一种则认为,应以现行设计、施工规范为依据。对于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未实施之前,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关于既有结构评定以及各鉴定标准均不直接采用原设计规范,最主要的原因是已被废止的原规范不具备合法性。
现在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已实施,作为全文强制性条文的技术法规,其前言提到“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正文4.2.2条第1款、5.1.4条均提及“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设计规范”,这几条无疑是已认同依据建造时采用的规范用于鉴定的合法性。
选择鉴定依据的主旨
既然已明确如何选择鉴定依据的标准,直接执行不就得了,为何专门拿出来谈?其实个人觉得刻板的执行是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的,特别是执行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4.2.2条第2款(后面举例再谈)。
作为一名“建筑医生”,“行医治病”要“因房而异”、“因构件而异”,选择鉴定依据的主旨——要在“常识”上合理,要科学,不要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拿20岁小伙子的体格标准(现行设计规范)来要求80岁老头(老旧建筑),也不要放任自流,仍然用旧规范低的标准对待要求提高的建筑(如丙类提升为乙类)。
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4.2.2条(1)
该条文所在章节为“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构件层次、构件层次、构件层次(重要的事说三遍
),故此不要随意把该条扩大到系统层次,这样才能让该条实施起来比较合理。该条第1款相对好理解,以下主要通过举例聊聊第2款。
案例1
某天收到一条设计单位反馈的审图意见,大致内容是:该楼鉴定部分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按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并采用原建造时规范进行鉴定),进行加固应依据4.2.2条第2款按照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对整楼进行鉴定。
这……这不就好比,一位大爷去医院体检,看看是否健康,结果查出点小毛病,医生拟动个小手术解决一下,审查医生说不行,得按照20岁小年轻的要求给老大爷再来个体检,所有指标都给我提高,得让大爷手术后能和20岁小伙子打擂台!大爷听后只能颤颤微微的在手术台上说到:“我原本就为体检一下看是否健康而已,我不体检了行不行?我折腾不起啊。”
鉴定单位不是先知,体检前谁也不知道哪些指标不健康,只是按照大爷的情况和他那个年纪该有的指标进行判断,现在要按20岁的指标来一遍,第一,请问之前体检所依据的判定指标有何意义?(相当于是直接否定4.2.2条第1款),这一出,整的我都不会体检了,健康的倒还好,有一点不健康的,就得重新拿现行标准要求再来一遍?第二,鉴于大爷的情况,肯定还有更多项是不满足20岁指标要求的,这不是大爷体检的目的。第三,相信也违背了编写此条文真实目的(盲猜)。
解决思路:
1、这不叫“加固”,叫“修复”行不行?(实在说服不了审图的时候,拿这个再挣扎一下
。)
2、需要加固的构件按照现行加固规范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荷载要求、分项系数等可以从严按照现行的),但是不要把从严的要求扩大到整楼。
3、加固设计过程其实就是再次“鉴定”,设计单位(应)有能力进行判断,不需要找鉴定单位再针对加固构件按照现行标准进行鉴定了。
(1):4.2.2 既有建筑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如原结构、构件出现过与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相关的较大变形或损伤,则相关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2 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目的而鉴定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新增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3 (略)。
(文章太长阅读起来就更累,先写到这,后续再补。另外,把老旧建筑类比为老人其实不太恰当,但好像也找不到其他更恰当的类比了,非专业人士好像也能更容易理解。)
勘察设计大师、规范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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