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及《关于发布<辽宁省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的意见征求通知。
《通知》要求合理选用外墙保温系统,提出:自2022年10月1日起,开展建筑工程设计或送施工图审查的新建、扩建的高层民用建筑、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节能保温工程等,禁止设计采用建筑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的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和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通知》强调严格采用外墙保温材料,提出: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鼓励整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严禁在任何部位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1的保温材料,严禁采用含六溴环十二烷的保温材料。
《通知》还要求严格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并明确了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的责任。
《目录》提出推广使用外墙外保温技术“现浇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外保温系统”及“龙骨锚固连接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限制使用“仅通过粘结锚固方式固定的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
《目录》中推广使用的保温产品包括:不燃保温材料、石墨聚苯板(GEPS)、模塑聚苯板、硬泡聚氨酯板(PUR)、石墨挤塑板(石墨XPS)、挤塑板、真空绝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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