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月出口退税申报日历
生产企业免抵退申报日期与当期增值税申报期同步(当月先增值税后免抵退);
贸易公司免退税申报建议增值税申报期内申报,业务量大一个月需要多批次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请期至少申报一个批次,具体以税务老师要求为准。
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
2022年报关出口的货物需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完成退税申报。具体以报关单退税联上出口日期为准(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财税2020年2号公告明确: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税总2022年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同时报送收汇电子数据及收汇水单等单证材料。
想当然认为出口退税什么时候都可以申报,无退税申报期限的,务必好好把相关政策文件解读解读,以免给后续退税申报带来风险和麻烦。
三、出口货物、劳务收汇期限
根据出口退税申报规范要求:所有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务必是在退税申报截止日之前完成收汇或符合视同收汇条件已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
实操过程中,除了首笔退税需要实地核查务必全额收汇了才能申报退税之外,非首笔业务很多企业都是在未全额收汇的情况下就先行申报了退税。
为此税总2022年9号公告对于收汇进一步明确如下: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四、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核销期限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2023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要求,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重点提醒:核销手册前务必认真进行出口退税年度核查工作,确保核销手册项下免抵退是否申报完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