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汇检罚字〔2023〕第1号
违规主体名称:鄂尔多斯市永汇贸易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该公司无真实外贸交易,出口报关单均系购买,收汇协议均为伪造,出口收汇款项全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七条“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企业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25485718.4元人民币罚款。

